分享好文:录音证据知多少
(2016-07-29 22: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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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获取证言方式真实意思 |
分类: 法谈天下 |
现实生活中,在纠纷发生之前,很少有人想到要去保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往往要等到纠纷发生后,人们才会有意识的去搜集证据,此时,纠纷前的情况已经无法还原,人们也就陷入了举证难的困境。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以及录音设备的普及,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今天,秦联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录音证据那些事。
一、录音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类型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法定的证据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因此,录音证据属于第(四)项规定的视听资料,是被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
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公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曾经明确答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中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含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意味着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只要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三、录音证据如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获取录音证据的方式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同样是偷偷录音,在公共场所采取的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偷录所取得的录音证据可能是被认可的;在私人住宅中窃听则会因可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无效。
2、录音证据不能存在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以及第七十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疑点是录音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前提。就录音内容而言,录音内容要清晰、连贯,既不能出现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也不能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
3、录音证据的内容要能够完整地反映事情的关键点
例如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录音材料可以听到关于款项是否需要偿还、偿还多少以及何时偿还等要素;在转让协议中,录音证据的内容应涉及转让的标的、价格、付款时间等合同必要条款。
4、录音证据中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录音证据也是如此,若当事人是在威逼、利诱、胁迫等情况下录的音,一旦查实,法院则不会采信。
5、录音资料中出现的证人最好是不要与纠纷存在利害关系
若是证人与纠纷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那么其证言及录音的证明力较弱,此时若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则可能不足以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搜集录音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1、录音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
2、录音设备很重要
录音设备要能避人耳目,毕竟大多数录音都是偷偷录制的;录音设备质量要过硬,要保证录音的内容清晰,以免徒劳无功。
3、录音要趁早
录音越早进行,对方越无防备。第一次与对方沟通时是最好的时机,经过几轮“攻防”后,对方只会越来越精明,就会很难达到录音的初衷。
4、录音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围绕纠纷的实际情况以及手中掌握的证据,有针对性的设计提问方式,要明确提问的目的,通过提问内容要能够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的要点,注意提问的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5、录音时要“平”、“明”、“快”
“明”是指录音时,可以先明确交待录音的时间、地点、人物、纠纷事件,问话要明确、有重点,关键信息多问,细枝末节不要问;
“快”是指录音时,要把握好录音时间,控制好问话节奏。
6、录音后要保留原始载体
不要去擅自剪辑、截取录音,要保证录音具有连续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