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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也要慎重哦:签约不成,也可能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2016-07-21 18:19:07)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责任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防范

分类: 法谈天下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会碰到在签合同之前磋商失败,合同谈不成等等情况,尤其是企业之间数百亿的合同“磋商来,磋商去”,最后“胎死腹中”,不仅花费人力成本,而且花费时间成本,意图签约的一方总感觉自己被别人“吊了胃口”,“调了口味”而不知所措。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的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今天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合同签订不成或无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哪些情形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因故意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信息致缔约过失责任。

人们签订合同时,为了促成交易,不说明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因此缔约不成,存在被对方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2.恶意磋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3.缔约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在谈判和缔约过程中,不注意保守对方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者泄露、不正当利用在谈判过程中知晓的对方企业的商业秘密,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4.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经过特殊程序如审批程序、登记备案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合同无效,也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如何防范缔约过失责任

1.做好合同磋商前的信息披露工作。将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内容向对方详细说明,防止信息不对称。

 

2.对于需要报批的合同,要确保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符合报批手续,防止合同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成立或无效。

 

3.当出现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防止或减少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合同磋商过程中,不仅要在信息披露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能故意泄露。

 

附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方言 北京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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