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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  装修装饰损失不赔

(2015-08-26 19:21:08)
标签:

律师

秦希燕

房屋转租

房屋装修

    案情:2014年8月,赵某将门面以8000元/月出租给钱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钱某为经营需要,在征得赵某的口头同意后对门面进行了装修装饰。2015年4月,钱某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将门面转租给了孙某。2015年7月,赵某得知门面被转租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解除与钱某的租赁合同。钱某提出赵某应赔偿装修装饰损失,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请问赵某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应赔偿钱某的装修装饰损失?

    律师评析:赵某可以解除与钱某的租赁合同,且无需赔偿钱某的装修装饰损失,但赵某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表示不同意转租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本案中,赵某未同意钱某转租,且在钱某擅自转租六个月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赵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装饰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钱某因擅自转租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其无权要求赵某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装饰残值损失,但如赵某继续利用装修装饰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钱某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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