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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销售需谨慎  保留凭证可轻罚

(2015-08-18 18: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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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

律师

商标

案情:王某系某烟酒专卖店个体户的经营者,在网上联系了一位自称是某名牌酒的销售代理商,可以低于正规渠道的批发价格给王某供货,经不住诱惑的王某就从该代理商处购进了一批货。今年6月,该品牌酒公司的市场打假人员发现王某销售的酒不是其公司生产,遂举报到当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经调查,认定王某销售的酒是冒牌酒。王某认为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冒牌酒,而且有进货凭证,不应受到处罚。王某可否免于处罚?

律师评析:即便王某不知销售的是冒牌酒,也构成侵权,能证明冒牌酒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工商部门可只责令其停止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王某购进冒牌酒并予以销售,侵犯了该品牌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商标法》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下列情形可以用于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因此,如王某不知道所销售的是冒牌酒,但能够提供进货凭证证明是从“代理商”处购得,可只需停止销售,而免于罚款、没收等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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