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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试用物  推定为购买

(2015-08-13 18:24:00)
标签:

秦希燕

律师

租赁合同

案情:王某看中一部电脑,但不知电脑性能。于是提出要试用一段时间,店家同意试用七天,双方没有对试用费做约定。现王某没有表示购买电脑,但店家了解到王某在试用期的第五天,已将电脑租给了朱某。请问店家能否要求王某支付电脑买受款和试用费?

律师评析:店家可以要求王某支付电脑的买受款,但其同时主张试用期间的使用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买卖合同标的物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试用人同意购买。本案中,王某与店家订立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王某擅自将标的物出租,视为王某同意购买标的物,王某应支付电脑买受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店家可以主张王某支付电脑的买受价款,但要求王某支付试用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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