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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体罚、虐待儿童”的规定威慑力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议,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2015-05-11 09:47:12)
标签:

未成年人

秦希燕

威慑力

虐待罪

全国人大代表

分类: 法谈天下

“禁止体罚、虐待儿童”的规定威慑力不足 <wbr> <wbr>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议,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案例和事件】

    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让同事拍下她揪幼童小林(化名)双耳取乐的照片,20121024日遭曝光后,震惊全国。事后,有人在颜艳红的QQ空间内发现了更多体罚孩子的照片,有的孩子被胶带封住嘴巴,有的孩子还被丢进垃圾桶。

    今年43日,一组微博上流传的照片让人震惊:一名男童疑似被养母殴打,赤裸后背上布满了一道道密密麻麻的伤口。据称,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我国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施虐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威慑力不够。而刑法规定虐童行为,虐待罪主体一般局限于家庭成员,不包括老师等,且情节恶劣的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法律架构,威慑力也是远远不够的。

    我去年在全国两会上曾提出要“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的议案,建议将刑法关于虐待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凡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幼儿园、学校老师等。而对虐待他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处以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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