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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使先行支付“看得见”

(2014-07-07 19:03:31)
标签:

财经

分类: 法谈天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然而,由于该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执行力度不大、执行效果欠佳,使得该制度不为多数工伤职工所知悉,社保经办机构也常常以无实施细则为由将该制度架空,最终出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成为“纸上权利”。同时,还存在因工伤认定程序前置,导致受伤职工错过最佳治疗期、“先行支付”变成“先行自行垫付”、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难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职工维权步履维艰。 

    要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首先,要简化先行支付制度适用的前置程序,实行边申请、边认定、边支付,使先行支付制度真正意义上实现“救急、救贫”的制度设计目的。其次,建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特别基金制度,与工伤保险基金互为完全独立基金,在工伤患者确有伤病发生且系工作中受伤并经有关部门备案,患者本人当面签署诚信承诺的条件时,立即支付。最后,为杜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之后可能面临的“追偿不能”或者追偿成本过高的现实,要建立工伤保险预付基金制度,降低先行支付之后用人单位“耍赖”的风险,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偿强制力”,加强其自身追偿能力,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追偿诉讼程序,降低追偿的诉讼成本。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使先行支付“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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