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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得被擅自处置

(2012-08-22 18:36:50)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您好!我是甲县一名粮食经营个体户。79日,我在邻县某村收购完粮食之后,将这车粮食运送至甲县某粮食购销公司,途中被邻县粮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队拦下。由于我没有携带粮食收购资格证,执法人员不允许我将粮食运走,并当场决定查封我收购的粮食。4日后,我持粮食收购资格证前往邻县工商局协商,被告知该批粮食已委托某粮油公司保管,并发放给我解除查封决定书。我持该决定书前往该粮油公司时,发现该批粮食已被加工生产成大米并以合理价格出售。请问我的损失如何赔偿?

蔡某

蔡先生:

虽然你的粮食是被粮油公司予以了处置,但你有权要求作出查封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你的该批粮食被查封后,作出查封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该粮油公司进行妥善保管,该粮油公司将你的该批粮食加工成大米并出售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作出查封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该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即粮油公司追偿。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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