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子女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拒不赡养父母
(2012-07-29 15:56:54)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是个60多岁的老人,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我老伴去年过世,由我儿子照顾我。今年我在外出途中偶然遇到了我年轻时的男朋友。我得知他早年丧妻,生活凄苦,于是我们准备结婚。当我把这个消息告诉我儿子的时候,他强烈反对我再婚,而且还说如果我再婚,就不再负担我的生活费。请问:我再婚后,有没有权利要求儿子负担我的生活费?
刘女士
刘女士:
你再婚后,你的儿子也应当尽赡养义务,你仍然有权要求你儿子支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你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你儿子负有赡养你的义务,你也有权要求你儿子给付赡养费。你儿子因你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而且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你再婚后,如果你儿子以你再婚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你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儿子给付赡养费。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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