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交货两年后还能否提出质量异议
(2012-05-18 11: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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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不合格责任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2009年3月,李某向我公司购买一台机器,合同约定的该台机械的型号。但由于当时该型号的机械缺货,我们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换了一台类似型号的机械交给了李某。由于交付时我们没有组织检验和验收,合同也未约定检验期间,之后李某一直也没提出异议。但上个月李某提出因交付的机械不符合约定而要求我公司更换或赔偿。请问我公司能以李某该要求超过了两年为由拒绝吗?
牛先生:
买受人李某虽然收到机械已超过两年,但他仍可通知你公司主张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你公司更换或赔偿。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你公司和李某之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一般情况来说,李某作为买受人应当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你公司,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你公司是明知提供加工机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而交付给李某,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因此,李某虽然收货超过两年,但他仍然有权通知你公司主张交付的机械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你公司更换或赔偿,你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两年内对机械的质量提出异议为理由拒绝更换或赔偿。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