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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2-03-15 12:04:24)
标签:

秦希燕

两会

议案

杂谈

分类: 两会日记

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议案(摘要)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法律意识不高,被拖欠工资后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各地出现的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条款,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在实际中仍难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

    程序复杂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入罪标准层层“把关”,恶意欠薪追究刑责难。“政府有关部门”追查手段有限,“责令支付”难操作。既要追究欠薪逃匿者刑责,又要政府有关部门先行责令支付,条款前后矛盾。 “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罪与非罪认定,超出其职权范围。政府行为前置,报案主体不明。设置“公诉之前清欠并赔偿,可减免刑罚”,导致刑法威慑力不够,打击力度不强。

    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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