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被亲友捆绑至公安机关不认定自首
(2011-12-22 08: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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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秦律师:
我弟弟上个月从乡下的老家驾车回城发生交通事故,撞了两位老人致他们当场死亡。出事后我弟弟非常恐惧,在现场没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我父母得知此事后极力劝弟弟去自首,我弟弟因怕坐牢逃至外面住了一段时间,回家后,仍不愿自首。无奈之下,我父母将弟弟捆绑到县公安局。请问,我弟弟可否构成自首,能否获得从轻处罚?
徐先生: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到司法机关,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一般情况下,虽然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你弟弟是由你父母捆绑至公安机关,并非其主观上自愿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参照自首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