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物业共有部分不得被擅自用于经营
(2011-12-19 08:55:47)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最近多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小区公共休闲地搞展销会,小区被搞得像个农贸市场,又吵又乱。我们找物业公司交涉,但物业公司称这只是为了给业主提供便利、提升小区的人气,且没有从中赚钱,每个摊位只收很低的服务费。请问,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从事类似展销会类的活动,我们该如何维权?如活动有盈利我们能否要求抵扣物业费?
胡先生: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否则,其盈利可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你们小区的公共休闲地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你们可向前述主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业主可共同决定将擅占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用来抵扣物业费,当然物业公司应对合理成本的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不得随意杜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