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司专门从事货运,今年9月底,我司与甲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10月28日为其运送一批电脑至怀化。我司如期将货物运到怀化,却接到甲公司传真,要求将货物转运郴州。我司照办,途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部分货物毁损。甲公司要我司赔偿损失二十万元。若不是对方改变目的地,该货物不会毁损,请问我司要赔偿吗?如要赔偿,如何确定赔偿额?
范先生
范先生:
若你们在合同中无特殊约定,你司应依法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司在运输途中因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甲公司货物损失,且不存在以上免责情形,因此你司应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若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合同法》第308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你司将货物运输至怀化,尚未交付,甲公司依法可将到达地变更为郴州,你司也按变更后的目的地在履行合同,且甲公司改变目的地与货物毁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可见你司不能因此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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