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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新华社记者关于医院遗弃病人的采访

(2011-12-06 17: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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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天,我接受了《新华社》记者关于“永州市新田县大坪塘中学教师谢桐军因发生车祸被送进新田县中医院,家属几天后在医院大门外的垃圾堆旁找到谢桐军”一事的采访,并就目前存在的部分医院遗弃病人的现象发表了我个人的意见。

    在谢桐军事件中,我认为首先应查明以下事实:1、患者在经过诊治后是否意识清醒、是否有表达能力,如果患者意识清醒且能正常表达,却不愿如实说出自己的真实身份、不愿告知单位或家属,患者自身有一定的责任;2、该案是否属一起交通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村民报案后,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实伤者的身份和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否则,相关部门也应值得认真总结。但如医院在明知患者身份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通知患者家属或单位,或医院不知患者家属或单位而直接将患者丢弃在医院门外,则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其职责,而不应以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医院及医生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医生职业道德,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对于医院遗弃病人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遗弃病人死亡的,依法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三百三十五条也明文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医院为了经济利益,故意将病人遗弃,导致病人死亡的,也有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个人认为,医院遗弃病人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医院、医生对于患者来说,并无抚养义务,不能按此罪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即使医院、医生对病人的遗弃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严惩,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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