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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补偿

(2011-12-02 08:35:09)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们家的房屋位于老城区,近期我市决定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并将周围的几条街都被纳入改造范围内。前段时间补偿方案公布,但我们都认为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目前这个地段的房价,我们都觉得不合理。请问,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到底该如何确定其补偿的价值?现在房价这么高,我也不想要补钱只想要一套房子,我能不能要求给我安置其他的房屋呢?

伍先生

伍先生: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开始施行。该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于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外,该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目前,由于你们市因实施旧城区改建而需要征收你们的房屋,在进行补偿时,你们作为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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