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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设立公司时致人损害谁担责?

(2011-11-10 08:52:27)
标签:

设立公司

公司法

责任承担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去年年底我和朋友李某、彭某协议共同出资准备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从事电脑销售。今年9月8日,我们三人商定委托彭某去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彭某在前往办理登记的途中因驾车不慎导致行人张女士死亡,现彭某已被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拘留。由于出了这个事,李某提出我们筹备的这个公司不搞了,彭某和我也表示同意。张女士的家属得知具体情况后便找到我和李某,要我们赔钱。请问,如果彭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后还需要赔钱吗?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彭某造成的,张女士的家属找我和李某赔钱有道理吗?

吴先生

 

吴先生:

    彭某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害人家属可以请求你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彭某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在这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公司未成立,受害人的家属也可要求你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彭某过错造成的,你和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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