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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丈夫失踪,如何办理离婚?

(2011-09-09 08:41:47)
标签:

失踪

离婚

下落不明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与同镇的张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结婚。由于婚后双方在不同地方打工,且张某又染上毒瘾,未生育子女。2008年1月他带走家里的存款和财物,并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自己因为难以戒毒,对不起我,离开了家,之后再未与我及其亲友联系,杳无音讯。如今我想离婚,但不能联系到他办协议离婚。请问,若要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办?

                                             狄女士

狄女士:

    你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起诉离婚之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张某已没有音讯,法院受理你的诉讼后能否判决离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两年,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若你起诉离婚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在张某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失踪人后,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你和张某离婚;若你不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此种情况下,对方可能不会出庭,因此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如张某有吸毒恶习的证据屡教不改的证据等),以争取法院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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