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需加大整治力度,健全法律法规
(2011-03-25 13: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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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目前又呈现出抬头之势。我认为,打击传销应该标本兼治,执法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依据,究其根本,还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打击非法传销在打击范围、打击力度、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具体而言,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加以科学与完善:
一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罚范围过窄,且缺乏力度。《条例》规定,对于参加传销的,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打击力度不大,且难以执行。实践中,对于无经济条件的参与传销人员,执法部门不仅执行不了罚款,更要出路费送他们回家,即使有经济条件的,2000元的处罚力度也太小,常出现执法部门前脚走,传销者后脚又来的情况。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以及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都没有列入有效打击范围。对此,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以上行为为违法行为,违者予以治安处罚,除罚款外,还可以拘留。
二是现行《刑法》对于组织传销罪规定的刑罚畸轻。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者可能牟取的巨额暴利有时不亚于毒品判罪所得,而犯罪成本却比后者低的太多。《刑法》第22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以5年有期徒刑为界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致使传销组织者不惜一犯再犯、铤而走险。对此,应加快完善刑法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加重对组织领导传销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