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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监督两会秦希燕杂谈 |
分类: 两会日记 |
今年“两会”期间,我提出了关于加强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建议,3月10日《人民日报》予以报道,现将报道全文转发,并附建议(摘要):
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秦希燕代表
加强立法后评估和监督
人民日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实施一段时间后的立法效果如何,都需要进行立法后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从而更好地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所以,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三个基本原则,同时构建包括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监督制度主体体系,构建立法后评估监督标准体系和合理程序。
(记者
附:
关于加强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建议(摘要)
尽管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蓬勃发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在未来可预测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的立法后评估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实践相当的混乱,急需改进,主要表现在:立法后评估评估监督活动启动的随意性。立法后评估监督启动的非常规性。立法后评估监督主体范围较窄,广泛性、专业性不够。评估对象比较片面,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立法后评估监督。缺乏统一的立法后评估监督标准。评估监督程序欠缺规范。
建议以立法形式确定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三个基本的立法后评估监督的评估原则。建议立法后评估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题应该包括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比如中介组织、科研院所、专家组等)的主体体系。建议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实施一段时间后的重大立法。建议构建三个层次的立法后评估监督标准体系。建议建立立法后评估监督的合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