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我于2008年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签了四年劳动合同。通过我的努力,原本销售不畅的几个城市的业绩有了小幅提升。如今公司过河拆桥,说人员太多,负担过重,要减员,我也在被裁之列,愿意按工龄给我两月工资作为补偿。我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依据一个销售业绩考核制度,说我的业绩连续几季未达到规定的逐季上涨百分比,将我辞退。我从来不知道有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其他同事也均不知情。请问单位出点钱就能随意辞退我吗?
黄先生
黄先生:
销售公司不能以该销售业绩考核制度将你辞退,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销售业绩考核制度关系到员工的业绩和工资福利,甚至关系到员工的去留,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是否依法制定尚且不说,但销售公司未将该制度公示过或告知过你,因此不能以此制度辞退你,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销售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销售公司应该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两个月的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销售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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