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是否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标签:
自首坦白从宽杂谈 |
分类: 法谈天下 |
(法制日报 2011年1月14日 总第9138期
对于我发言的报道)
“坦白从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2010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将“坦白从宽”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在我看来,应取消这一法定量刑情节。
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自首要有三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交代;第三:接受审查或审判,依此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新增加的有关“坦白从宽”的规定不具备自首条件,如果“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从轻,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就会造成犯罪分子不投案、不接受审查,只有抓到了才供述,才交代,这样同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供述罪行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必然会造成司法机关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犯罪,这不利于打击犯罪。
前一篇:关于增加恶意拖欠工资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