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土地承包权健康流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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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国家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我国《土地承包法》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但是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制度缺陷和流转的实践难题使得该制度发挥的作用还有待于提高,流转过程容易引发纠纷,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制度有待结合实际加以完善,如流转当事人缺乏合同起草能力、签约率不高、约定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不够等;第二、《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用途管理的规定存在不足且实践效果不佳。中国人多地少,粮食压力大,土地用途管理十分重要,《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用途管理的规定模糊,没有全面考虑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的限制过窄,对于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第三、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缺乏制度支持,使得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不足,农业生产效率不高,最终也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进度。
(深入农村实地考察调研“三农”问题)
鉴于土地承包权流转制度中的上述问题,建议《土地承包法》应做如下调整:首先,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管理和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注重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在其符合市场的前提下,鼓励建立中介组织;发包方应尽到备案前的审查义务,要建立申报和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其次,《土地承包法》中应明确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坚决贯彻《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用途管理的规定;《土地承包法》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双方都负有防止土地农业用途改变的义务,明确发包人、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及监督管理主体对防范土地用途改变同样具有监管职责或义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双方、发包人、土地承包权流转中介及监督管理主体未尽相应义务都应承担明确可行的法律责任。最后,立法形式支持农业规模生产经营,并作好相关配套工作。在《土地承包法》中增设单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土地承包权流转取得土地并实现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大户农业经营项目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过程要提供全程的监管和服务。
(与当地老农亲切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