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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及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

(2013-05-31 15:00:18)
标签:

成册

设备

规章制度

使用面积

健康

分类: 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

门诊及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基本的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候诊区也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1、至少有2名注册精神科专科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1、至少设置1间诊室,面积至少 9平方米。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因精神心理诊疗保密性需求,医生同时坐诊应分开诊室。

  2、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9平方米。

  (四)设备

  1、基本设备。

  基本的精神疾病检测量表、心理测量量表。

  2、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常规抢救药品,担架。

  (五)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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