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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9-01-15 12:42:55)
标签:

精神卫生

心理卫生

开通热线

健康

分类: 医生心理健康及医患矛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现代科技与文化的创新层出不穷,广大群众逐步适应着从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生活方式转变的快速节奏和竞争,体验着由此带来的心理冲击和压力,因心理调试不适导致的心理卫生问题时有发生。心理援助热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且相对方便实用的心理咨询途径,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提供心理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心理应激和预防心理疾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心理和谐,向群众提供便利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地区逐步开设心理援助热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心理援助热线

    设立心理援助热线以地(市、州)为单位进行规划为宜,在地域面积较小、人口较少或者精神卫生资源缺乏的省份也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心理援助热线具有社会公益性,其建设应依托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以具有临床心理学特长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为骨干力量和技术支撑,同时建立管理机制有效吸纳、整合青年精神科医师、其他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参与热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110”、“120”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

    在已经开通和即将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地方,可以在其中增设“心理援助专线”,按要求建立人员队伍和管理制度;在保障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也可以确定将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已经开设的心理咨询等热线作为当地“心理援助热线”,提出管理要求,提供适当运行补助经费。

    各地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开通热线所需的硬件设施。积极与当地电信部门协调,提供方便群众记忆的电话号码或公共服务号码,争取降低运行成本和求助者的话费负担,实现在热线覆盖区域内求助者按市话付费或免费。

    二、强化管理,提高心理援助热线的服务质量

    承担心理援助热线建设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明确管理部门,组建专家指导组开展技术指导和督导,落实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热线正常运转。

    采取新老专业人员结合、专职与兼职人员结合、岗位服务与志愿服务结合的办法组建热线服务人员队伍,使热线成为青年专业人员接受培养、获得锻炼提高的工作站。要落实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要求、技术督导等工作制度,加强心理卫生服务技术和伦理学守则培训,明确分工和责任。实行服务人员进出站制度,严格审核进入热线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和能力,定期开展一线人员服务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督导。

    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律地设置每周热线服务时间,保证一定的接通率。要不断充实服务人员数量,落实保障措施,逐步实现24小时开通热线。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提高对心理危机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与心理援助热线的沟通和联系。

    三、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提高心理援助热线知晓度

    心理援助热线是心理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热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热线建设作为促进群众心理和谐、为民办实事的措施之一,合理规划,认真落实。

    要加强宣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采用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热线号码,介绍开设热线的目的意义、服务内容、时间和接听费用等信息,使群众知晓热线,在需要时主动向热线求助。

    四、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心理援助热线建设要做到试点先行。通过试点,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有效管理措施,逐步增加试点地区,扩大覆盖范围。2008年底前,东部省份和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可以确定1-2个地(市、州)建立试点,四川、甘肃、陕西等省要优先考虑在遭受汶川地震灾害影响地区开设热线。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试点,我部将组织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制定技术方案和管理要求,向试点地区提供技术培训、专业督导和指导。

    请各地于2008年11月1日以前将第一批试点地(市、州)计划报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金同玲

    电话:010-68792656

    传真:010-68792514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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