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money第1集,丈夫、妻子谁是最后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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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和生命保险公司,每天有3500件保险金支付请求,平均每天支付49亿保险金,查定部要核对死亡诊断书及事故状况报告书,需要的话还要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详细调查,据此判断是否支付保险金。简而言之,查定部就是对于调查确定是否进行保险理赔的部门。向岛朔太郎(伊藤英明饰演)则是查定部特殊案件调查课的一名保险金查定员,大野圭吾(中丸雄一饰演)则是新进公司在查定部实习接受向岛指导的菜鸟。这次,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死亡的事件。户田浩介和妻子由希子以及一双儿女和岳母金子千种(市毛良枝饰演)一同驾车出行,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除了户田的岳母幸存外,其他四人均当场死亡。户田生前有买保险,妻子是受益人,保额是6000万日元。但是现在不光夫妻双方,就连子女也都死了,因此按照一般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全部归由希子的父母所有。但是户田的父母认为,夫妻双方都死了,理赔金应该双方各一半,而不是亲家独占。因此他们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进行调查。向岛向户田的父母也解释了,如果可以找到夫妻双方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能够判定,丈夫先死妻子后死,那么妻子作为受益人得到6000万,但是妻子又死了,那么根据法定继承关系子女继承这笔钱,同时子女也死了,则由妻子的父母继承这笔钱,即金子夫妇得到理赔金。如果可以查明妻子先死丈夫后死,那么丈夫死后理赔金由子女继承,但是子女也死亡了,则由婆家和娘家共同继承。
向岛还没解释的时候,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但是他解释完以后,我就有些混乱了。丈夫先死的情况,我没有异议,但是妻子先死的,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6000W全归婆家,但是日本的保险公司认为一家一半,可能是各国法律不同,或者保险规定的吧?
不过对于婆家的作法,我还是比较反感的。毕竟尸骨未寒,就为保险金的事情开打了,再说了,给多少钱儿子孙子也没了,而且户田的父亲是医生,看上去生活境况似乎比金子家要优越,有必要在乎这些钱吗?不过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很好奇,如果不是看这个片子,我也根本不会想这种事情,更重要的是,能查明死亡的先后顺序吗?虽然丈夫被甩出车外,但是就像调查公司社长如月(松重丰饰演)所说,被甩出去如果撞击到什么也会造成当场死亡,被火烧死在车里不一定就马上死亡,但是怎么去调查呢?我想到的是CSI里的尸体解剖,查明确切的死亡原因可能就清楚了。撞击死亡的话,应该会在身体或骨头上留有明显的伤痕,妻子如果是在车里当场死亡后被烧的话,肺部应该没有灰尘,如果有灰尘,则说明车子起火的时候她还活着……
结果,我忘了幸存者这个关键人物,幸存者是有可能目睹到这一切的。最后的结局,自然是幸存下来的金子女士说出了当时的情形,由希子将丈夫拉出车外的时候,丈夫昏迷不醒,妻子又跑去救困在车里的孩子们,结果汽车起火,就在这时,丈夫浩介醒了过来,想去救人却动弹不得,也死了。户田的父母打着想知道儿子死前情形的幌子要求调查死亡顺序,结果得知儿子后死后却把儿子怎么死的抛在脑后了。痛苦的金子夫妇要求向岛等人转告亲家,自己不要应得的3000W,毕竟给多少钱都换不回死去的女儿、女婿以及一双外孙。本来我以为查定部门就是判断是不是诈骗保险金的,没想到还有这种特殊的情况需要他们进行调查。尽管我也有给自己买保险,但是我也知道,保险金额不管有多高,也不能让死人复活。
向岛的上司,部长桐山茂(清水昭博饰演)就曾说过,反正公司都是赔付6000W,管它是赔给谁的呢,只要尽快履行理赔手续就行了。但是,向岛的做法我还是不太理解。虽然,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来说,要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事实判断是否理赔,不过有些情况值得同情的人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呢?现实是残酷的,也是矛盾的,如何把握一个合适的度就非常重要了。向岛如此认真负责地查案,弄清真相,却又不是很通人情,以人为本,让我很不明白,或许,向岛也因此背上了心理包袱吧?
本集语录:
大野:保险难道不是死者留给至爱之人的最后礼物吗?您不是也说过,用生命换来的美好金钱吗?
向岛:谁说这是美好的金钱了?金钱有污秽和美好之分吗?而且,保险金可不是什么礼物,是妖魔。是能让人发狂的不明之物。
附:参考资料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该赔谁
陆某和张某系一对恋人,2002年2月6日,陆某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陆某,受益人是张某,死亡保险金7.5万元。陆某按约支付了保险金。12月15日,陆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轿车从桥上翻入河中,陆某先被人从车中拉出,但已死亡。后张某也被拉出,也已死亡。保险公司将7.5万元的保险金理赔给了陆某的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许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理赔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将陆某的继承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向受益人的继承人理赔。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之一,故不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就可以推定为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的继承人理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理赔。受益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而非法定。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本案中当受益权实现时受益的主体却并不存在。受益权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权就随之丧失,既然受益权丧失那何来遗产?受益人的继承人又基于何种理由向保险人主张权力?如果让受益人的继承人来得这笔保险金,将会使与被保险人关系疏远甚至毫无关系的人受益,这显然不是被保险人的意志。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而由其继承人领取。因此,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理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理论,受益人所享有的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另外受益人所享有的收益期待权往往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前,会因为投保人或保险人随时撤回或变更他人而被取消,对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惟一的限制就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按照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他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美国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来给付。”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予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即受益人的继承人,则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精神。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看,实际上是确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能是在特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受益人仍然生存为前提。对于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和同时死亡且死亡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受益人这时已没有生命的迹象,他(她)也就丧失了受益人的资格,这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期待权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