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宜春一中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选工作 实施方案
(2016-04-26 18: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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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第四批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第三批省级、第四批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学校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1、推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巫绍武
常务副组长:甘洪斌
副组长:龙炜智、付辉、邹至清
成 
职责:负责对整个实施过程领导和监督工作。
下设工作组
组长:甘洪斌
成员:郑光波、李长春、杨林、杨军、毛金鹏、魏荣平、王峰、李彤兵、易晓红、辛毅、王小京、熊辉
负责申报教师的证书审核、计分等工作。
三、推选名额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本次向市教育局推选名额为:省级骨干教师2人,省级学科带头人2人,市级骨干教师1人,市级学科带头人1人。
四、推选办法
1、教师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
2、分类评选推荐,依据教师申报类别进行计分排名,按名额限制从高分到低分向上级部门推荐;
3、采用三级计分办法,教师业绩占60分,评审委员会20分,领导小组20分;(计分细则附后)
4、评审委员会构成由领导小组确定。
五、实施步骤
1、公布推选工作实施方案,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4月7-8日)
3、教师向工作组递交申报表、证书原件、复印件,工作组审核证书;(4月11日--13日)
5、工作组进行资格认定并计分;(4月14日)
6、评审委员会计分;(4月15 日)
6、领导小组计分;(4月18 日)
8、公示;(4月19-22日)
9、上报主管部门。(4月23日)
六、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宜教师字[2016]4号文件进行操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工作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4、教师在上交申报书的同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高级职称聘任证书、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各种奖励证书、论文论著。工作组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当场将证书原件归还;
5、实施过程中,教师可以进行监督,对实施有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工作组的工作。
 
推选工作领导小组
2016-4-7
 
1、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2015年修订)
2、宜春一中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选工作计分细则
 
 
 
 
 
 
附件1
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选拔培养办法(2015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总名额全省分别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和1.25%以内,每三年开展一次。推荐名额按各地中小学教师数量分配,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择优推荐。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
显著。
4.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48周岁。
5.取得与申报学科相同层次、相同学科的教师资格。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坚持参加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和科学研究。
7.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成绩合格。
(二)具体条件
1.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突出,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3年周课时量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近3学年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学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20节。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所任教的优质课获市级以上竞赛一等奖,或获市级以上教学竞赛、教学技能、教玩具及课件制作一等奖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熟悉本学科的理论,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3年来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3)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5)具备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或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身份。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2.骨干教师推荐人选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显著,在县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3年周课时量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近3学年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学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10节。幼儿教师能有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园领导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近3年来在县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玩具、技能、教学奖项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2万字)。
(3)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或小学一级、讲师)以上职称。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选拔办法及程序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推荐表》,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3.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到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实地考察,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设区市教育局依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市级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名单。
第五条 职责和待遇
(一)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交流轮岗和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为校(园)级以上骨干,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担当好各级教师培训的培训者角色。
(二)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交流轮岗和送教下乡活动,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名青年教师为校(园)级骨干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担当好各级教师培训的培训者角色。
(三)从第八次特级教师评选开始,参评特级教师必须具备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身份。
第六条 
(一)省教育厅按学段、学科,分期分批对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进行提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江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二)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三)建立逐级选拔培养机制。各地要积极开展市、县、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今后,凡推荐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原则上应是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名师)、骨干教师。
(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等次者;
4.未按要求参加省级研修培训和中小学教师全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的,或未完成年度、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宜春一中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选工作计分细则(60分)
 
| 
 一、综合类(15分)  | 
||||||||||||
| 
 项目  | 
 颁奖层次  | 
 党委政府  |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下属机构  | 
    | 
|||||||
| 
 综合荣誉  | 
 国家级  | 
 10  | 
 8  | 
 6  | 
    | 
|||||||
| 
 省级  | 
 8  | 
 6  | 
 4  | 
    | 
||||||||
| 
 市(地)级  | 
 6  | 
 4  | 
 2  | 
    | 
||||||||
| 
 校级  | 
 2  | 
    | 
    | 
    | 
||||||||
| 
 二、教学类(10分)  | 
||||||||||||
| 
 教学比赛  |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
| 
 国家级  | 
 8  | 
 6  | 
 4  | 
    | 
||||||||
| 
 省级  | 
 6  | 
 4  | 
 2  | 
    | 
||||||||
| 
 市(地)级  | 
 4  | 
 2  | 
 1  | 
    | 
||||||||
| 
 校级  | 
 2  | 
 1  | 
    | 
    | 
||||||||
| 
 三、辅导类(10分)  | 
||||||||||||
| 
 奥赛辅导奖  |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
| 
 国家级  | 
 10  | 
 8  | 
 6  | 
    | 
||||||||
| 
 省级  | 
 6  | 
 1  | 
    | 
    | 
||||||||
| 
 非奥赛项目辅导奖  | 
 省级及以上  | 
 2  | 
 1  | 
 0.5  | 
    | 
|||||||
| 
 市(地)级  | 
 1  | 
 0.5  | 
    | 
    | 
||||||||
| 
 师傅指导奖  | 
 国家级  | 
 3  | 
 2  | 
 1  | 
    | 
|||||||
| 
 省级  | 
 2  | 
 1  | 
 0.5  | 
    | 
||||||||
| 
 市(地)级  | 
 1  | 
 0.5  | 
    | 
    | 
||||||||
| 
 校级  | 
 0.5  | 
 0.2  | 
    | 
    | 
||||||||
| 
 四、科研类(10分)  | 
||||||||||||
| 
 论文获奖  |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
| 
 国家级  | 
 6  | 
 4  | 
 2  | 
    | 
||||||||
| 
 省级  | 
 4  | 
 2  | 
 1  | 
    | 
||||||||
| 
 市(地)级  | 
 2  | 
 1  | 
 0.5  | 
    | 
||||||||
| 
 校级  | 
 1  | 
 0.5  | 
    | 
    | 
||||||||
| 
 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主讲  | 
 国家级  | 
 6  | 
    | 
    | 
    | 
|||||||
| 
 省级  | 
 4  | 
    | 
    | 
    | 
||||||||
| 
 市(地)级  | 
 2  | 
    | 
    | 
    | 
||||||||
| 
 校级  | 
 0.5  | 
    | 
    | 
    | 
||||||||
| 
 论著或教材教辅出版  | 
 类别  | 
 主编  | 
 副主编  | 
 编者  | 
    | 
|||||||
| 
 公开发行  | 
 6  | 
 4  | 
 2  | 
    | 
||||||||
| 
 校内使用  | 
 2  | 
 1  | 
 0.5  | 
    | 
||||||||
| 
 科研课题  | 
 级别  | 
 主持立项  | 
 参与立项  | 
 主持结项  | 
 参与结项  | 
|||||||
| 
 国家级  | 
 4  | 
 2  | 
 5  | 
 3  | 
||||||||
| 
 省级  | 
 2  | 
 1  | 
 3  | 
 2  | 
||||||||
| 
 市(地)级  | 
 1  | 
 0.5  | 
 2  | 
 1  | 
||||||||
| 
 五、高考贡献类(10分)  | 
||||||||||||
| 
    | 
 项目  | 
 班主任  | 
 科任教师  | 
 管理人员  | 
    | 
|||||||
| 
 突出贡献  | 
 录取北大清华  | 
 2  | 
 1  | 
 1  | 
    | 
|||||||
| 
 超额完成一本或本科上线人数  | 
 1  | 
 0.5  | 
    | 
    | 
||||||||
| 
 六、教师综合素质类(5分)  | 
||||||||||||
 
 
 
 
 项目  | 
 记分等级  | 
 一  | 
 二  | 
 三  | 
    | 
|||||||
| 
 各类其它竞赛  | 
 国家级  | 
 3  | 
 2  | 
 1  | 
    | 
|||||||
| 
 省级  | 
 2  | 
 1  | 
 0.5  | 
    | 
||||||||
| 
 市(地)级  | 
 1  | 
 0.5  | 
    | 
    | 
||||||||
| 
 校级  | 
 0.5  | 
    | 
    | 
    | 
||||||||
| 
 由党委政府承办的大型活动  | 
 省级及以上  | 
 3  | 
 2  | 
 1  | 
    | 
|||||||
| 
 市(地)级  | 
 2  | 
 1  | 
 0.5  | 
    | 
||||||||
| 
 单项荣誉  | 
 国家级  | 
 3  | 
 2  | 
 1  | 
    | 
|||||||
| 
 省级  | 
 2  | 
 1  | 
 0.5  | 
    | 
||||||||
| 
 市(地)级  | 
 1  | 
 0.5  | 
    | 
    | 
||||||||
| 
 校级  | 
 0.5  | 
    | 
    | 
    | 
||||||||
计分有关说明:
1、综合荣誉类:综合荣誉包括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荣誉参照主管部门下属机构计分;非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发的综合荣誉均降一层次计分。
2、教学比赛类:教学比赛指的是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优质课比赛;课件、教案、教学成果、教学案、自制教具、教学技能等教学业务类竞赛的降一个层级计分;如为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或其他类别教学比赛在原基础上降一层级计分。
3、辅导类:非奥赛项目必须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学会牵头组织的学生竞赛。师傅指导奖指的是学校统一为青年教师指定的师傅在聘任期内指导徒弟获得各类教学业务比赛奖项和奥赛辅导奖,其中的“级别”指的是徒弟获奖的级别。
4、科研类:同一作品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得分;在任现职级年限内同一课题既立项又结题的以结题计分;其他项目同一学年度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得分;非教育教研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降一级别计分;教学辅助资料由学校统一印制使用的,如无主编、副主编安排,统一按编者计分,教师私自印发给学生不能计分。
5、贡献类:录取北大清华含北大医学部、北大清华国防生、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录取北大清华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按人数累积,标准为每完成1人的标准;管理人员为本届高三蹲点领导、年级主任,管理人员不参与超额计分;以计分时限内教务处提供的当年高考成绩和统计的各班完成计划数为准。
6、教师综合素质类:“各类其它竞赛”指的是与教学无直接关系但由学校组织或推荐教师参加的征文、演讲、朗诵、书法比赛、知识竞赛等;由报刊发起组织的各类非教学竞赛降一层级计分。单项荣誉指的是除综合荣誉以外的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某一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备课组长、学科组长、团干、团员、工会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辅导员及民主党派先进个人等。
7、同一项目或同一作品、课题在同一学年度均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得分。
8、所有计分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以近三年时限内为标准;每一类别计分均不得超过该类总分;所有奖励计分必须以本人原件为依据。
9、业绩时间: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10、对计分有疑义的由各工作组讨论决定,工作组不能确定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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