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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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
期待权与既得权是一组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两者都是当事人客观实在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明显的区别是:
1、权利的性质不同。期待权是取得了权利的前提,既得权是获得的结果。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尚为“镜中之花”,即仅仅取得了权利的前提。特定民事主体,在具备充足了这一法律地位之后,其尚未转化为既得权;此时,该权利虽尚未转化为既得权,但已进入到特定的阶段,只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获得满足(成熟),该民事主体就能取得该特定的民事权利了。而既得权,是在具备了特定权利的全部构成要件之后,实际已经得到了、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权利。
2、权利的地位不同,期待权是手段,既得权是目的。
期待权是手段,是为了取得最终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权利),为获得最终权利,必须先取得一定的构成要件。而既得权,则是目的性权利,“菜,已经收进自己篮子”,且受法律保护。
3、期待权中,都没有“人格权与身份权”。
既得权,可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非财产权则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其发生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不可分离,两者都不具有可让与性,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中,都没有“人格权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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