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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事诉讼撤诉请求追加杂谈 |
分类: 说法苑 |
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是相对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而言的,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类当事人。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两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简称“有独三”。
一般而言,有独三主张的独立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或继承权产生的。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是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本案的当事人;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的提起的诉讼为参加之诉。
如果本诉的原告撤诉,并经法院许可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的原告,原案的原、被告作为另案的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简称“无独三”。
无独三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辅助原告或被告(多数情况是辅助被告的)。
无独三对本诉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而言,多数情况是基于债权关系才产生了这种利害关系。比如,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起诉董事,监事高管,法院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时的公司就属于无独三;公司解散之诉中,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无独三参加诉讼。
无独三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是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属于一类当事人。
本案只有一个本诉,无独三没有提出独立的诉,所以无独三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没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做被上诉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允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果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审裁判、调解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这一诉讼程序称之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里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第三人面对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实现权利救济的程序。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是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作为案外人,认为裁判有错误,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却绝对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以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书的本诉的原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本诉的无独三若未承担责任,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仍列为无独三。
案外第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处的6个月为绝对不变期间。
一审终审的案件,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终审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以要求撤销错误裁判,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生效的法律文书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法院收到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不能当场立案,应送交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可以吸收陪审员。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法院不中止执行。若撤销之诉的原告请求中止执行,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成立,仅要求撤销错误部分的,法院只撤销法律文书错误的部分;要求撤销和确认权利的,法院要改变原来裁判或调解书——撤销错误部分,做出正确的法律文书。
不允许撤销的案件有三类:使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处理的裁判;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婚姻无效、撤销或者离婚等裁判、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