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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正义难度翻案杂谈 |
分类: 说法苑 |
同案不同判,
律师教你怎么办
虽然从最高院下发的《实施办法》来看,与最高院的同案之间的分歧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地方法院之间的“同案不同判”又该怎么办呢?目前,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情况,最好主动检索到有利于己方的生效裁判文书提交法院。承办法官面对双方提交的观点相矛盾生效裁判文书时,如何抉择?法官选择的任意性如何节制?这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当事人对法院公平审理质疑的最大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官在检索类案时应当根据类案的层级、权威性优先逐级检索。人民法院应当优先从最高层级的指导性案例检索,当找不到类案时,逐级下沉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指导意见检索效力层级高的类案,提供给法官参考,以期达到维护诉请的目的。当对方提交的类案与己方提供的类案法律适用不一致时,应根据类案优先判断规则向法官提出代理意见,提示法官合理参考效力层级较高的生效案例。当事人的类案检索工作非常有必要,不要想当然的交由法官去完成。法官不一定有意识去完成类案检索流程,对方当事人积极向法官提供有利的案例时,很可能被法官采纳。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学会利用类案检索制度,将抽象的法律依据变为生动的案例,便于法官采纳己方观点,实际也有效的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容易被法官采纳。
“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既被法律人奉为圭皋,也为非业界人士朴素正义观所包含,它是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维护我国法律统一适用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司法大数据通过审判要素一层层的分解,将案件事实中的变量分解到一种无比精细的程度,并通过数据、图表、曲线等一系列十分直观的方式,向人们展示真正的类案何其之少、真正的类判何其困难。但纵然如此,我们仍不能从根本上放弃
“同案同判”的理想,否则司法活动可能会偏离其自身所规定的内在方向。
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法律文书,同案不同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加上还有地方保护的存在,无论是申请再审还是申诉,想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刑事案件,对于错判的,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所以难度更大。这个时候呢,可能就需要媒体的介入,综观我国目前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基本都是有媒体介入,最终才实现翻案的,所以媒体关注非常重要。对于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或申诉,难度也非常大。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在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就是检察院抗诉,申请再审都改变不了结果的,检察院抗诉更是困难。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就导致,很多地方的法院判决无法在当地翻案,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又无法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只能申诉到最高法院,通过邮寄材料或给院长写信的方式来解决,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但我们相信,正义不会缺席,只要我们坚持下去,正义迟早会到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