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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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有效质证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而质证就是这场战役中的核心。实务中,很多质证往往流于形式,一些质证意见,完全是为了否认而否认,质证理由过于牵强,说服力不强。如此,非但起不到削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目的,反而影响了己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好的质证意见,应当逻辑清晰,理据充分,直击要害,并足以降低法庭对对方证据的采信概率。下面就结合证据三性来说说如何有效质证。
一、 因此,除非理据充分,一般应慎重提起鉴定申请。
二、
三、
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对于类似证明材料必须满足一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需要烂熟于心,这是对于证据形式合法性进行质疑的基本武器。
二、不同于对证据形式要件的形式合法性的质证,对于内容合法性的质证,应关注证据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与内容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规定。如果证据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则以该证据内容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的资格,也显然丧失。
三、虽然《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逾期举证所确定的规则,已经由原来的《证据规定》中“失权为原则,不失权为例外”的证据关门主义,向“以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倾斜,但是对于证据程序性违法的质证,仍然是有意义的。首先是迫使对方对逾期举证承担说明义务,增加其诉讼压力;其次,如果法院认定该逾期举证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该证据以失权为原则;第三,法院可有权针对对方逾期举证的过错程度,适用训诫、罚款等妨碍民事诉讼等强制措施。最后,对于因对方因逾期举证所造成的我方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主张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均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对于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因其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因此,仅以与争点没有关联性质证,甚至无需考虑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有些证据,虽然与案件争点相关联,且无法从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其进行质疑,但该证据无法达到举证方的证明目的,也即无法与其证明目的相关联。因此,对于关联性的质疑,也包括了与其证明目的的关联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