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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鉴定时间法院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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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间申请鉴定?费用由谁预交?
1、在法院指定期间。
2、谁申请谁预交,必要情况下法院会协商原被告分担鉴定费用;如系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而当事人拒交鉴定费,则由法院先行垫付。
说明:
(一)在2001年时,申请鉴定的时间为“举证时限届满前”,但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将“举证时限届满前”改为“法院指定期间。”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反驳证据、新证据等,对方就该证据是否需要鉴定,需要考虑时间,此时如果硬性规定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则有违公平原则。第二,有些鉴定事项争议大、涉及重大利益,需给予法院灵活、平衡处理的时间。所以2019年就将申请鉴定的期限交由法院指定。
依据:
1、(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