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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95)

(2024-05-12 10:49:03)
标签:

诉讼

自认

风险

应对

律师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诉讼自认风险应对九步法

甲门桥笔记(295)


一、律师(诉讼代理人)自认

1、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甲门桥笔记(295)不视为自认。

2、旧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第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二、条文简读

通过新旧条文对比体现,在新证据规则下无需律师(诉讼代理人)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之外,律师(诉讼代理人)当庭的自认均将被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因此,新规对于律师(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并大幅提高了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对此,从当事人角度,也应审慎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风险应对九步法

第一步:接受委托之前,在《委托谈话笔录》中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基本事实及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必要时请当事人本人书写《事实情况说明》。

在委托过程中做好《委托谈话笔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案件基本事实(包括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及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必要时考虑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同时,根据案情需要,选择请当事人本人书写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情况说明并签字或盖章确认,以避免由于当事人与律师(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理解不一致而出现不必要的委托争议。

第二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如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在委托代甲门桥笔记(295)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如实、全面陈述案件事实,并明确约定委托人违反虚假陈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第三步:在《诉讼风险告知书》中明确全面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诉讼风险。

在接受委托时律师(诉讼代理人)应向委托人明确提供书面《诉讼风险告知书》,全面提示和说明虚假陈述等法律风险,并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步:特别重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排除代理人不得自认内容例如:“一般授权,受托人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不利于委托人的陈述,不得代为承认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

第五步:在开庭之前应详细准备《庭审询问提纲》。

在开庭或其他庭审活动之前,律师(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需要,应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庭可能提出的要件事实及相关事实进行提前预判,并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回答内容,以尽量避免出现不当自认。

第六步:考虑当事人本人出庭。

对于案件复杂、标的额或争议较大案件或者要件事实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案件,除当事人无法出庭外,应建议由当事人甲门桥笔记(295)本人出庭,以便及时回复。

第七步:在庭审中应听清法官询问、审慎发言,如代理人自认与事实不符的,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撤销自认理由及申请。

在庭审之时,律师(诉讼代理人)应在听清法官询问后,准确回答。对于超出询问提纲中内容,且可能涉及构成代理人自认事实,而律师(诉讼代理人)确实不了解的或无法准确确认的,不宜当场发表意见,应表明与当事人核实后给予回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避免执业风险。同时,如已陈述不利自认的,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销自认法定理由及申请。

第八步:庭审中及庭审后,详阅《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及其他笔录后签字。

在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审理后,应即时较对《庭审笔录》等各类笔录与代理人陈述是否一致,如与陈述不符的或可能存在歧义理解的,应当场提出更正。必要时,申请调阅庭审录像。

第九步:庭审后及时反馈当事人,复核或追认案件事实。

庭审后应考虑将庭审笔录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进行复核或追认事实。如确与委托人陈述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提供充分证据更正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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