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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90)

(2024-04-05 18:33:03)
标签:

认识

官司

误区

满意

判决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盘点打官司中的认识误区 

甲门桥笔记(290)


作为专业律师,对近些年来各地法院诉讼案件的明显增加是能真切感受到的。这里有经济活跃的因素,也有老百姓法律意识加强的因素,但一些认识“误区”却是一直存在着的,必须引起甲门桥笔记(290)注意,以下就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问题说个一二。

 1、不少案件中客户会问律师:“我们准备起诉的对方在当地人脉广泛,我担心在当地起诉会遇到不公正的情况,能不能避开当地法院去外地起诉?” 

正确理解:打官司向哪家法院起诉,这涉及诉讼管辖权问题,按照管辖权规定(这里特指民事案件),一个案件既要受级别管辖限制,又要受地域管辖限制。通俗一点说,其一,在本辖区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起诉金额也没有达到一定数额要求的案件,都只能是在基层法院起诉(也就是区县级法院),这是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当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在这里就不延伸开了。这些规定已经说明了一点:打官司不是你向去哪家法院起诉就能成立的,要依照诉讼管辖规定来确定起诉的法院。 

2、有当事人面对律师或法官的提问时回答:“我说的都是事实,不信可以去调查甲门桥笔记(290),一问当地的人都知道。” 

正确理解: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甲就有义务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向乙给付过20万的借款。如果乙说自己确实借款了20万,但是已经全部归还了,不欠甲的钱,那么,乙就有义务向法庭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过钱了。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以及“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搜集和出示证据,当然,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取证或者由自己聘请的律师申请调查令去调取证据。绝不可以用“你们可以去调查,事实在那里摆着”来作为自己的证明。

 3、还有的当事人对法庭上的情况不满意,或者对判决书不满意,要求律师把法官一起起诉。 

正确理解: 这种要求肯定是错误的,对案件结果不服,只能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方式寻求维权处理。针对具体的办案人员,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有违纪违法(和当事人或者律师有不正当的接触,接受吃请)、枉法裁判的情形,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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