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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73)

(2022-12-01 04:37:10)
标签:

律师

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

技巧

刑法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

六个技巧

甲门桥笔记(273)


一、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甲门桥笔记(273)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是必要条件。律师代理了虚假诉讼案件,实施代为起诉、申请保全、出席庭审、申请执行等案件工作,如果不存在通谋,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关于通谋的认定,一般体现为共同商议,合谋串通,帮助出谋划策,帮助伪造借条、流水等证据,明知事实虚假而提起诉讼等。当然,存在的这些“通谋”行为,一定是需要“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对于代理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等情形,则需要审查判定主观明知的内容。如果律师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事实,可按共犯理论处理。

3、在行为特征的认识上,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限定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如果律师只是在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则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认定。有些律师因对法律理解不当或者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法律关系的案由上选择错误的,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但是,部分篡改型诉讼也并非绝对安全,具体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妨害作证等罪名。

4、关于主从犯划分的问题。律师只是被当事人雇佣为代理人,因其代理行为专业性较强,且贯穿整个诉讼进程。一旦律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一般都被认为是在积极地实施犯罪,系积极参加者,法院不会以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一点从“二、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1”中有体现。

5、存在量刑上的不利因素。律师身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违背执业准则实施犯罪,将被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中常见的法律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量刑情节,对于律师涉罪而言,既与律师身份不符,将不被法院采纳。

 二、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六个技巧

律师如何识别虚假诉讼,避免无意中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从客户接待、资料接收、委托谈话、风险告知等不同的角度,本文归结了以下六个防范技巧。

1、接待客户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对于甲门桥笔记(273)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咨询解答的内容以及拟委托的事项等都应当清楚的记录下来,作为一份正式笔录让当事人仔细阅读并逐页签字捺印。尤其在最后一页要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这样的书面记录很有必要,遇到风险也最能说明问题,请务必养成习惯。

2、接收资料时,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对于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接收证据登记表》,除了需要载明证据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内容,最好写清楚证据来源、真实性等问题,让证据的提交人签字捺印。由于很多律师的工作习惯是由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时提供给法庭核对,这就导致律师一直都没有接触原件。所以为了风险起见,建议接收证据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或者由自己亲自复印。

3、委托前的谈话,注意辨别证据和事实真伪。虚假诉讼一般是由关系亲密、可控制的人来一起完成。所以律师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多注意一些不合情理或者不合逻辑的地方。原被告双方是个人的,应当留意双方是否有亲属/其他亲密关系,双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原被告人双方是单位的,留意双方是否为同一个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从委托人、原告、被告等不同寻常的关系,进一步询问、查证,判断是否有隐情、有隐瞒。此外,还可以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查询、关注原被告双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等。

4、接受委托时,填写风险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尤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将会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发现,由于虚假诉讼属于新设立的罪名,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5、诉讼过程中,注意发现案件是否有问题。甲门桥笔记(273)实践中,由于民事调解更注重当事人主义原则,这种相对“隐蔽”的方式给了虚假诉讼者可乘之机。所以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发现对方不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明显缺乏诉讼对抗性,总是急于调解,或者有不合情理的举动,便要多留心眼。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应当立即终止代理行为,并解除代理合同。

6、对于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律师更要保持高度警惕。在我们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几乎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伪造虚假民间借贷或者拖欠工资等证据,再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所以律师在对待此类案件过程中,更要提高敏感度,要了解清楚借款的方式、是否实际存在雇佣关系、有无债权凭证以及借款具体用途等等。尤其关注,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前曾经索要过相关的证据模板,更要有风险意识,有所怀疑,留心辨别。

由于刑事辩护的高风险已经成为行业内外的普遍共识,过去在刑辩律师身上发生的多起伪证案件(比如李庄案等),让其他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不寒而栗,刑事风险一直以来被高度关注和警惕。但是民事领域中的刑事风险问题,被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引起重视。个别律师所谓的“诉讼技巧”极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与刑事犯罪之间可能只有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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