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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立案诉讼考虑预判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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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起一个诉讼,
二、诉讼作用的确定
一些诉讼的提起不是仅仅为了胜诉的判决,有的是为了作出姿态,有的是为了保护其他环节的利益。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就要提前规划,诉讼真正要达到的目的。合理的利用诉权有时候可以直接获取利益,有时候只是为了恐吓对手,使其妥协让步。另外,有时候提起一个民商事诉讼,目的在于配合其他诉讼的进行,比如中止其他诉讼,
作其他诉讼的前提或者同时提起多个诉讼,任一诉讼胜诉都能达到诉讼目的等等。
总之,在民商事诉讼中,权利人一方最看重的肯定是最终能够执行的实实在在的利益,而非一张有利的胜诉判决。在代理案件时,必须通盘考虑纠纷的处理,裁判结果的执行等等因素。如此才能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时,作出合理的决策和方案。
三、一些其他程序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运用。
(一)刑事程序
实践中,刑民交叉的案件,刑事问题的影响主要是:
1.刑事处罚代替民事责任(主要表现法院驳回民商事起诉);
涉刑事问题,最高院一把不会驳回民商事起诉,但是地方各法院裁判情况差异较大。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面对或利用。实践中需要考虑,拿出什么样的证据即可让法院裁定驳回,裁定驳回后,是否还有机会提起民商事诉讼,如能提起,以什么理由,针对什么范围。
2.刑事程序无期限拖延民商事程序的处理(主要表现为裁定中止审理)
民刑交叉除了会导致民事诉讼被驳回,还会导致无限期的拖延。故遇有民刑交叉的问题,应该尽量考虑刑事问题的干扰,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3.公安机关采集的证据拿到民商事诉讼程序中,证明问题。
刑事程序中,取得当事人的口供资料相对容易,侦查机关采集证据的能力和手段,非民事诉讼当事人可比,故在进行民商事诉讼时,要考虑运用侦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的可能。运用刑事侦查中未被判决使用的证据,为提起民事诉讼,又缺乏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渠道。
(二)商事仲裁:关键是效率
在商事中,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中签订仲裁条款。以至于仲裁条款几乎成了一个合同比较规范和完善的标志。实际上仲裁也有一些弊端:仲裁过度依赖诉讼,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决的执行,必须通过法院,而且通过诉讼可以撤销仲裁、指令重新仲裁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还过度依赖仲裁员的素质,不像法院有多级制约和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保障。仲裁程序一般也不能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不利于一并解决问题。而且一般情况仲裁委也不调取证据。
在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仲裁应该是互相利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抢时间,利用仲裁造成既成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二是抢管辖,这方面通常是仲裁的被申请人提出由法院管辖。
仲裁在民商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其快捷性,可以给民商事诉讼带来证据或者既判力。利用仲裁裁决获得对另一个案件有利的事实认定或者利用仲裁快速造成指向争议标的的生效文书都是比较常用的诉讼策略。
(三)行政争议与民商事纠纷交叉
一般主要考虑一个纠纷到底是纳入民商事诉讼程序解决还是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畴解决。还有一些情形是民商事诉讼中,需要先进行行政诉讼做为证据上的准备和铺垫。
涉及行政主体的行为,要区分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比如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标准就要考虑主体是否为行政机关、合同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
(即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而非平等地位)。政府以承诺、批示等形式介入具体经济活动,产生纠纷就要区分属于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实践中,法院遇到这类问题,一般会综合考量法院裁判的示范效应、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判决的执行、政府处理问题的手段等因素。做到政府和法院都不伤了面子。
在民商事诉讼中运用其他程序,还包括劳动仲裁、行政处罚或者调查等等各种程序,总之,在提起一个民商事诉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既不能将纠纷与其他交易割裂,也不能局限于民商事诉讼内部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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