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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立案考虑诉讼预判杂谈 |
分类: 螺集哨 |
是否提起一个诉讼,
(二)法律人视角考察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一些影响裁判的因素是我们无法左右的,但是作为法律人,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所涉法律规定是我们必须掌握的基本因素。在其他因素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紧紧抓住手里有限的资源,
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预判诉讼的走向。
1. 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
当事人描述的主观事实,需要经过律师的加工,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但是对于案件事实,我们要尽量做到,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能让法官听起来觉得可能有那么回事儿,它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在诉讼中,那些拿不出证据证明,但是符合常情常理的陈述,往往起到重要的作用。
(1)关于证据,一般当事人会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而忽略证据的作用。往往长篇大论,却无法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说服力。而有的律师过于看重证据,忽视案件事实的一些细节,往往欠缺感染力。虽然在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举证能力等因素,运用公平和诚信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且对于间接证据的判断,很大程度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实践中常会遇到直接证据缺乏,需要间接证据补足证据链的情况,此时法官的价值取向就
会起到决定作用。
对于证据问题,要避免一味仅讲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也不要一概否认对方的证据或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因为证据都是一环扣一环,如果全盘否定也会把一些法官确定存在的事实否定,这样说服力就会大大降低。
(2)关于事实,不仅要讲好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也要讲好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对事实的了解把握以及信赖,极大的影响着裁判。因为客观事实总是难以掩盖的,裁判者依据其生活经验和知识,总能对客观事实进行不同程度的洞察。并且,客观事实往往涉及基本的情理,也会影响法律原则的运用。仅专注法律适用的阐述,而忽视案情的描述,往往效果不好。
在讲述案件事实时要使用肯定的表达方式,并且限制形容词和语气词的使用,而且要依据法律规则的适用要件,择其要点表达。在梳理清楚整个案件思路的同时,关注有用的细节。有的时候一个有感染力的事实叙述往往远比枯燥的法律分析更有利。当然这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当事人的意图,辩证的看待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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