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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则推己及人说服等价命题杂谈 |
分类: 螺集哨 |
刑事辩护的十三条法则(4)
法则九:推己及人——跳到对方的角度去准备
刑事辩护,每个阶段的承办人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是有差异的。例如,在批捕阶段,检察官的工作特点是“急、急、很急”,根本没有时间阅全卷。检察官会抓住争议焦点,去对照相关证据,如果有证据,绝大多数都要批捕。因此,辩护人要知彼知己,分清楚这个阶段的检察官的工作特点,然后采取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只要告诉检察官1点或2点——死死抓住,周密分析——若信心十足,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查不出什么,直接告诉检察官退查提纲,这大概就是流淌于辩护人心中的专业自信。
再如,任何一个法官都是一针见血的,换位思考呢?其实辩护律师同样应该具备一针见血的素养,这是辩护律师的核心竞争力。换句话说,辩护律师要有心脏射击思维——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什么,其他的不需要扯太多——就死死抓住争议焦点,丝丝入扣,细细推敲核心争议焦点的边边角角,这样才能把案件做到“征服”与极致。否则,辩护人穷尽了“案件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又有何用呢?
法则十:一目了然——说服的最低标准
说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辩护人的核心技艺就在于说服。然而,说服的前提是形成基本共识,形成基本共识的前提是给对方减轻工作量,让对方一目了然。辩护律师的辩护基本功有很多——阅卷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通过阅卷,我们可以自信的告诉检察官、法官:“我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现有卷宗证据不一样,概括起来,具体有以下三个不一样:1.2.3.……”这样表达,清晰明了,有理有据有节。
进一步,辩护人的最高境界是把20本共计5000页的卷宗详细阅完,精准提炼出50页的阅卷摘要呈送给法官、检察官,法官会从内心里由衷的佩服律师,我想检察官也会的。此时,即使意见不被全部采纳,又有何妨呢?谁说意见不被采纳就是无效辩护呢?毕竟自由裁量权在于人心……
法则十一:面面俱到——司法解释的盲区
某案,涉嫌“介绍卖淫罪”,7个家属来到律师事务所,每个家属脸上都充满了疑惑,问“律师,我们问了其他律师,他们说这个案子没有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无罪的,您怎么看?”
辩护人术业有专攻,辩护方案不一,没有优劣之分。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因为,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我们辩护律师没有司法解释就不会办案了,法官们没有司法解释就不敢判案了,那司法岂不是出问题了。比如,“口爆、胸推”,最高院是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下级法院还是自己判决了;再如,非法经营柴油是否构罪,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也很模糊,湖南省还有无罪判例,但是,其他省份也有大量有罪判例——同案不同判。然,以上并不影响法官依法判案,法官可以结合我国刑法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去理解与适用法律,只要不违背立法精神即可,这也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创造法在中国的深层经验智慧。
法则十二:等价命题转化——打开另一扇窗
辩护实战中,辩护人一定要具备等价命题转化思想,这将为辩护探寻光亮打开另一扇窗。例如,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绝10分钟,其实,归纳起来他只说了一点:我也是被他们骗了=我对他们集资诈骗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例如,某强迫交易案,我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大家市场很自由。
但是,学会等价命题转化思维只是第一步。依据逻辑学原理,等价命题转化后,只要证明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则等价命题必然为真或为假。但是,对于证明哪一个命题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不仅需要辩护人的智慧和经验,更需要辩护人的论证技艺。因此,很多案件看似走入了“死胡同”,当我们用法律技术“转化命题”后,
法则十三:律者父母心——换一种表达
律师与家属沟通,要多说肯定的话语。若家属逻辑有误区,我们不认同家属的观点,我们要换一种修辞或者方法,言简意赅的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出来,不要直接否定对方。毕竟家属是普通百姓,没有接受过法学逻辑思维训练,岂能强人所难,要家属跟律师在同一思维层面思考。
因此,当辩护人不同意家属的观点时,可以如斯表达:“我同意你的说法,但是我有几点补充……”或者“我们归纳一下,刚刚所说只是其一,还有其二……其三……”也许这样才能让家属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毕竟出于困境中的家属是来找专家和专业技术帮助的,而不是来找“反驳”的,无形中给他们一种勇气和信心,这何尝不是“律者父母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