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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63)提问有技巧

(2022-10-22 04:06:01)
标签:

律师

会见

嫌疑人

被告人

保护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会见嫌疑人,提问有技巧

 甲门桥笔记(263)提问有技巧


律师在会见的时候,首要的任务是对案情有初步的了解,但是对于案情的了解程度也是要区别对待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律师不能打破砂锅问到底问到底

在有些案件中,律师可能只是对侦查机关问了那些情况进行了解和发问,不用打破砂锅问到底,因为可能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某起犯罪,也有一些隐性的不法行为没有被侦查机关列入侦查的范围。这个时候如果律师不停的追问,这是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这是与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不相匹配的,因为律师是没有义务揭露、披露犯罪嫌疑人其他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律师要针对侦查机关审讯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情况,进行有目的的了解与分析,从中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辨明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因为犯罪嫌疑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些是可以通过证据查明的,而有些则不能,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所供述的情况将会在甲门桥笔记(263)提问有技巧案卷中进行记录,也就是会转换为法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因此,律师不必去纠结侦查机关没有问的问题,此时应该对侦查机关问到的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针对侦查机关所问到的问题进行发问。

二、律师了解案情不能仅仅是笼统的了解

律师对于案情的了解,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了解,而不是笼统的发问。笼统的发问既不利于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也不利于律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有正确的判断。

三、例外情况下律师应当全面细致的了解案情

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就需要对案情的客观事甲门桥笔记(263)提问有技巧实进行详尽的发问,因为有些案件本身在事实上是可以查明的。比如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事实,例如诈骗罪中,往往有客观的书证以及资金往来、当事人之间的微信、电信、短信之间的联系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可以展现的,它不像暴力性犯罪类的有一些隐形犯罪,除了当事人本人供述之外无从发现。对于这类客观事实,律师就需要详细地追问发生了什么?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出不利于祝的供述,这就需要律师将这些客观事实与证据辅助展现出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

当然,有一些犯罪仅仅靠言词证据也是可以定案的。比如需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互印证的案件,如果律师一再追问反而对侦查机关查明案件有一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来说风险也很大,也是一种负担,确实没有必要。

四、律师在守规则的同时,要防止别人违规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是不可以被监听的,因此有些律师没有顾忌什么都问,什么都谈——其实,这是很不好的。因为你在守规则的同时,你还必须要防止别人违规。如果有人监听了,你的一言一行,你的所作所为,即使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但是也会引起侦查机关“重视”,他们可能会怀疑律师动机,进而盯上律师,对律师进一步的跟踪,也许律师会自惹一身麻烦——尤其是在对待罪与非罪非常敏感的案件上,律师更应当注意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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