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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要搞清楚缔约过失责任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叫先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应当履行协助、通知、说明、保密等随附义务。
合同法第42条、43条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我们用于前述123对应先合同义务就是:诚信缔约义务、说明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太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实务中,判断缔约过失责任。首先应当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当判断出后,再进行第二步,即找出该情形出现的原因,然后开始分析起诉请求。例如:若是存在可撤销情形,然后判断出是欺诈,由此我们可根据合同法42条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小技巧,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
两个中心—以“合同订立过程中”“信赖利益”为中心;一个基本点—以“诚信原则”为基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