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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46)缔约过失责任

(2022-08-15 04:33:49)
标签:

律师

实务

缔约过失

责任

合同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甲门桥笔记(246)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要搞清楚缔约过失责任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叫先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应当履行协助、通知、说明、保密等随附义务。

合同法第42条、43条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我们用于前述123对甲门桥笔记(246)缔约过失责任应先合同义务就是:诚信缔约义务、说明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太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实务中,判断缔约过失责任。首先应当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不成立、不生效、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当判断出后,再进行第二步,即找出该情形出现的原因,然后开始分析起诉请求。例如:若是存在可撤销情形,然后判断出是欺诈,由此我们可根据合同法42条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小技巧,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

两个中心—以“合同订立过程中”“信赖利益”为中心;一个基本点—以“诚信原则”为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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