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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然人刑责理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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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然人
承担刑责的相关理论依据
在单位犯罪中,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二元犯罪主体理论与单一犯罪主体理论。
二元犯罪主体理论
二元犯罪主体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中实际存在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本身,以及单位中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其中,二元犯罪主体理论项下又有如下观点分支:
1、 双犯罪主体说
该学说为二元犯罪主体理论的基础,其认为虽然单位作为法人独立于自然人,但因其实际由自然人组成,所以一个单位犯罪项下其实涉及两个犯罪主体。当单位组成人员对单位犯罪的产生起主要作用或负有重大责任,该等人员应为其行为与罪过承担责任。因此,在处罚单位本身的同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体现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2、 双层犯罪说
该学说认为,单一单位犯罪实际内涵双层犯罪,外层为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内层为以单位决策人与执行者为主体的犯罪。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无论是外层犯罪的主体(单位),抑或内层犯罪的主体(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均应受到处罚。该学说为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的理论基础。
3、 双重犯罪属性说
该学说认为单位犯罪既是单位作为独立主体的犯罪,又是单位中自然人的犯罪,是自然人的犯罪行为通过单位表现出来,因此作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单位犯罪应追究单位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连带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密切关联,单位所实施犯罪行为实际是其组成人员犯罪意志的体现,如果将其从中剥离,就不会产生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情形下,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单一犯罪主体理论
单一犯罪主体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中主体只能是单位,其内部人员仅是单位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终究是一个整体。同样,单一犯罪主体理论中也有多种观点分支:
1、 责任一体说
该学说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其自然人组合成一个犯罪主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单位与其自然人同时进行处罚,并不是因为存在两个犯罪主体,而是对组合而成的一个犯罪主体的整体处罚,并根据单位成员在其中所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分别判处刑罚,属于对单位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面综合性惩处。
2、 成员非主体说
该学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决策与行为不能脱离单位而单独存在,也不是自然人个人的任意选择。作为单位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追究其中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在单位实行犯罪行为过程中体现其个人意志与决策。
在本文所展开的探讨中,笔者赞同单位犯罪单一犯罪主体理论,因为假设认同单位犯罪中存在两个犯罪主体,则单位与其组成人员成立共同犯罪关系,而该共同犯罪的存在,则将否定单位犯罪这一独立的犯罪类型,造成现有基本法理的紊乱。
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其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则是源于其在单位中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双重关系。因为单位与其组成的自然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决定了单位内的自然人具有区别于一般自然人的主体特征。首先自然人作为单位中的组成部分,自然具有较强的从属性,一旦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脱离单位而单独存在时,其行为就不能代表或归属于单位;其次,虽然该自然人从属于单位,但这并不意味失去其独立性,其在单位中依然可保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仍可清楚认识、判断其行为内容、性质及法律后果,仍可控制和自配自身行为。因此,单位中自然人在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情况下,可以对其行为作出自由选择,而一旦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应当为其发动或参与的单位犯罪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