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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问题误区非法证据瑕疵杂谈 |
分类: 螺集哨 |
庭审质证的问题与误区
一,庭审质证的问题:
2、对抗制、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的质证
3、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无罪辩护与认罪案件
二,质证的几个误区:
1. 照单全收型
2. 锱铢必较型:寸土必争、吹毛求疵
锱铢必较与权利滥用
锱铢必较型
表现方式:
第1、草率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打枣心理)
第2、紧抓控方证据的瑕疵(不分主次):例如,签名的变化、印章的不同,复印件问题,明显的笔误问题,要求排除或申请鉴定。
第3、过度依赖程序性辩护:例如,未履行程序性权利的告知义务
第4、使用过于尖锐的语言,刺激公诉人
弊端:过度迎合当事人,吊高当事人胃口,最终沦为死磕律师
3. 功能错位型:
辩方:急于表面立场观点,将法庭调查变为法庭辩论,控方:公诉人对质证观点的综合回应
核心没有紧密地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例如,急于反驳控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引用辩方证据
正确做法:如果存在与此相反的辩方证据,应向法庭指出辩方证据的存在,并在辩方举证阶段予以出具,在出具表明证明目的时要特别强调对控方证据的驳斥。
如果是证人证言存在反复,而控方只宣读了不利的证言,如何回应。
对量刑证据的质证过程最容易出现功能错位的现象
例如, 控方出具的从重处罚的量刑证据
辩方出具的关于自首、立功以及从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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