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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主观罪过认定间接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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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主观罪过认定
主观罪过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一个问题。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内在于其内心深处,要从外部进行探究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
既然主观心态属于意识范畴,那么它也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反映,所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心态具备了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认识到了基于客观的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罪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表现心理”,即在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普遍运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灵活运用科学知识,依据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通过常识、常理和经验进行科学地推断。
譬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了防止被人偷花,于是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那么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呢?他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分析一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以直接故意在认识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是一种希望的心态。上述李某的目的在于护花,并不希望偷花者触电死亡。所以,李某在主观心态上,不是直接故意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形态上过于自信,既不是“希望”结果出现,也不是“放任”结果出现,而是对危害结果持一种“不希望”的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肯定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是疏忽大意的因素,而是“不希望”结果的出现的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主要是一方面在认识因素上,只是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在意志因素上,对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积极地追求,而是一种不希望不积极地追求,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上述李某为了防止他人偷花,私拉电网,对于触电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常识,李某在主观上不可能没有认识,但他仍然这样做了,所以李某主观上对白某触电死亡结果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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