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让期缩短 有利于提高土地效率
(2017-07-22 1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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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周评(17-14):工业用地出让期缩短 有利于提高土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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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期缩短 有利于提高土地效率
羊城晚报2017年07月21日
□彭澎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从9月1日起对于工业土地出让将从原来的50年缩减至20年,并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这将是工业用地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供给侧改革措施。
据称,中国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7年,其中,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8年,因此,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明显少于现有工业用地的50年年限。而各地在出让工业用地时一般按照最高年限出让。这样就会出现,企业已经无法经营下去了,或并购、或破产,但却因为还有土地,从而形成一批“僵尸企业”。这种实际经营已经停止,但土地还能支撑一个空壳的“僵尸企业”比起完全无价值的“僵尸企业”清理起来还要麻烦,甚至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无法实际经营却还能利用土地“残值”苟延残喘,往往会扰乱用地市场。而且实际上,50年的年限也使用地企业的初始用地成本提高了,相应也降低了用地效率。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初始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当然,《指导意见》也有灵活的一面,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需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限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工业土地出让期限缩短了,却有两大重要改革十分关键——
一是租赁工业用地可以转让和抵押。原先企业不愿租赁工业用地,是租赁工业用地不能拥有转让和抵押权利。现在租赁工业用地、出让工业用地拥有同样权利,对工业用地市场和企业用地方式形成重大转变。为此,将设置“2+3+N”的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N年的出让年期。
二是工业用地超过出让年限可以续期使用。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可以续期使用的,合同出让(租)方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续期期限原则上也不得超过20年。这对一些寿命较长的企业也是一种保护措施,也使租赁工业用地的转让和先租后让等用地方式得以实行。
其实,这之前就有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工业用地方式的改革了。如本月早些时候,中山市就推出了《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从7月1日起,“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土地成交后签订“6+N”的出让合同,其中“6”指的是6年租赁期,“N”指的是N年出让期。现在全省推行统一的工业用地政策更有利于全省各地政策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进一步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在3年前就实施了这一政策。从实际来看,工业用地期限的缩短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要防止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无利可图,却在拿地时打“圈地囤地”产生效益的主意,变相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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