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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设有效期 是法治一大进步

(2014-12-03 0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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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

法治

财经周评(14-88):“红头文件”设有效期 是法治一大进步

 

“红头文件”设有效期 是法治一大进步

2014-12-02  南方日报 作者: 彭澎

 “红头文件”是我国党和政府执政的重要手段之一,往往体现了行政权,在计划经济年代也是指挥有限市场的重要法宝。如今“红头文件”已经大大减少了,但仍没有杜绝。从现实来看,一些“红头文件”还会长期保留下去。因此,对“红头文件”进行规范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据媒体报道,珠海明年起将对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建立有效期制度。

从一份标准的“红头文件”来看,通常有发文时间,甚至有生效时间,但往往没有截止时间,也就是没有对有效期的界定。于是就出现了许多政府部门新旧文件同时并存的情形,各个时期的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对象往往存在不明确的现象,甚至相互冲突,容易导致“政出多门”或“自相矛盾”的问题。

虽然多年来政府法制部门也对这些“红头文件”定期清理,在取消、减少、下放各种行政审批权时也废除了一些,但如果一个文件没有有效期,就容易存在旧文件与新文件的冲突情形。

按照珠海依法行政的思路,今后将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告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机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由文件制定单位权衡设置,从明年起如果没有设置有效期的,则默认为5年,5年过后自动失效。

同时,珠海市政府法制局在定期清理中也会予以公布。通过这样的举措,珠海明确了“红头文件”的有效期和自动失效的方式,这种自动失效机制的设立也有利于明确和规范文件的有效期。

对红头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依法行政。从我国的现实来看,“红头文件”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这可以说是狭义上的“红头文件”。

而广义的“红头文件”,通常是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因此我国的“红头文件”非常多。据笔者了解,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一些国有企业也都有“红头文件”,这些文件往往也都盖带红五星的大红公章。有些单位本没有什么行政管理职责,但也喜欢用“红头文件”,多少有点显示地位的尊贵之嫌。

因此,如果对狭义上的“红头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也必然会对那些广义的“红头文件”有一定影响。珠海通过严肃行政机关文件,清理一般性“红头文件”,打消对行政权力的膜拜,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由于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创制制度有利于我国行政法制规范化的建设,因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珠海为“红头文件”设有效期,可以说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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