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新规的积极意义
(2011-11-22 22: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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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革(11-30):业委会选举新规的积极意义
2011-11-22 新快报
■彭澎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这为当前业委会选举中存在的混乱状态带来解决的希望。
据了解,广东省近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广州也只有不到三成小区有业委会。广州许多小区业委会在成立或改选的过程中乱象纷呈。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社区和谐稳定已经成为紧迫的任务。
当前,社区建设中有三股力量在发挥作用。一是居委会。作为法律定义中的自治组织,居委会现在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社区的末端,承载了许多政府管理职能。二是业委会。这是一个新生的自治组织,且与居民物业直接相关,因此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家的热捧。但一方面是开发商的前期参与,往往第一个业委会成立受到开发商的制约,另一方面小区物业管理有利可图而且收入相对稳定,利益之争成为业委会选举的一大诱惑之处,这是乱象产生的根源。三是物业公司。由于新型小区入住就会有物业公司,又往往物业公司先于业委会成立,因此一旦新成立的业委会有可能炒掉原物业公司,另选其他公司,就可能形成利益冲突,而往往早期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有密切联系,通常业主处于弱势地位。这是许多地方业委会成立不起来或改选难以顺利、成功的主要原因。
从新规则来看,街道办可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资格,让一些鱼目混珠的所谓业主难以钻空子,把持业委会的工作。当然,这有没有更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可以再商榷。但起码有一个资格认定机制,不至于闹到非户籍业主、业主的配偶等的资格地位都难以确定的状态。
新规则还取消了网络投票、手机投票等形式,使选举更具正式感和正规感,也压缩了人为操纵的空间,强化了业主的责任感和庄重感。也有利于化解不必要的纠纷,书面认可将成为主流形式。
根据新规则,如果业委会换届不成功,可以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这是规则中最为突出和有的放矢的地方。在现实中,许多旧业委会主任拒不交公章、账册及档案资料,让新业委会难以开展工作,甚至有关维修基金等财产受损。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开展诉讼不易,因此,导致许多小区业委会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新规则还要求,换届不交权可找公安协助,这更加给业委会成立带来新的福音。缺乏强制措施,是许多旧业委会负责人逃避、赖账的重要原因。
如果新的业委会选举合法,那么就要有可行的保障措施让其“上台执政”。这是保障公民选举权的重要前提,也是培训公民意识和责任的重要实践。因此,虽然新规则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毕竟是一个好的开端,是政府部门正视业委会选举乱象之举,值得欢迎。
(作者系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