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为什么要劫房地产等行业的富?
(2011-07-19 2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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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节基金垄断行业高利润征收房产 |
财经周评(11-22):价格调节基金为什么要劫房地产等行业的富?
彭澎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7月7日起施行,广州市政府将向卷烟、酿酒、房地产开发、汽车生产、发电等企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以及平价商店等给予价格补贴。
作为一项行政调控手段,社会各界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持有不同看法。在我看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是根据《价格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出台的,而且也是上世纪90年代有关规定的更新和沿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市场经济原则来看,政府对市场价格可以采取税收等经济手段和法律、行政等手段来调控,也就是所谓“市场失灵”时,政府“有形之手”可以发挥调整作用,但不能违反基本的市场运行规律。因此,从《规定》的范围和目的来看,也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价格调节基金被外界普遍誉为“劫富济贫”的举措。价格调节基金劫的是不是富?它能否达到济贫的目的?换言之,价格调节基金能否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呢?可以认定的是,价格调节基本虽然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干预,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劫富济贫”。问题是所劫的富该不该劫,所济的贫该不该济。《规定》所涉及的四个行业当前来看仍属垄断或高利润行业,当然应该是“劫”的对象。除非还有更应该“劫”的行业没有被列入。而对所要济的贫,《规定》界定了七种情况,可以说是合理的,但人们更关心每一次所济的具体行业和群体。因此,仅从《规定》来看设计是较为合理的。只是具体规定了四大行业,而不是规定一些门槛而不分行业,应该说是有不足的。
也有人认为,政府的征收范围太过有限。除了烟酒、电力之外,对于享有垄断利润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太多涉及,而作为市场型的房地产开发、汽车企业却名列其中。对此,就有一个怎么看待垄断行业和高利润行业的问题。或者说,高利润和垄断是否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合理标准?从《规定》来看,征收基金的范围确定为烟酒、电力、房地产和汽车四大行业,是否包括了所有垄断和高利润行业呢?可能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在人们心目中,电信、银行、邮政、出租车等都算是垄断或高利润行业。所以,《规定》的第五类“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就十分关键了,怎么确定这些行业或项目呢?能不能规定一些具体的门槛呢?如垄断到什么程度,利润率高到什么程度等等。这也是房地产、汽车等市场型行业也列入其中的重要原因,或者说是“准垄断型行业”(进入门槛太高、不可能有充分竞争)的确认依据。
价格管理基金再次给房地产打上高利润标签。有论者担忧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之后,不仅不能使购买者有所收益,反而与房产税一道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对此,怎么看待价格调节基金将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是各说不一。实际上,房地产行业是高利润行业,这几乎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如果担心征收基金就会加重购房者的负担,哪其他行业也是如此。因此,如何防范这些被征收行业转嫁征收负担也是应该要考虑的。至于就房地产市场来说,影响因素不会只是这一项征收政策,什么限购、限贷、限价等政策的影响更大,征收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全市的征收额最多几个亿,或者只有几千万。
面对物价不断上涨、CPI节节攀升,政府采取的对策多是约谈企业限制涨价,或者征收诸如价格调节资金之类的税收补贴弱势群体,这些应对物价上涨的举措效果往往不被各界所认可。政府调控物价的政策措施可以有很多方面,征收只是其中一种,但比起加息、调升存准率、约谈等来,补贴或征收基金都考虑到弱势群体的需要,应该说是双重效果的政策举措。“控物价”和“补弱势”两个方面都要兼顾,才能稳定市场价格大局,平衡各个群体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