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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商品定价 |
国际定价权与国际市场定价
众所周知,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先是成为煤炭出口大国,随后又成为石油进口大国,中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名副其实能源的贸易大国。因此,就能源贸易而言,中国对于国际市场自然也会有影响力。我承认这一点,但我现在并不能断言这些影响都是正面的或者都是方面的。
现在,人们都在谈国际定价权,我在正规的经济学教科书里还没有看到这个词,如果理解上没有偏差的话,在我看来指的也就是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定价过程能够的影响。稍微懂一些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或者供应发生变化也会使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相应变化。中国的能源贸易也不例外,石油进口多了自然会对国际市场价格有所拉动,煤炭出口多了也自然会对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有所拖累。
当前最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大宗能源类商品定价的影响属于什么性质,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定价的影响到底是优质定价还是劣质定价。很简单,如果将国际市场上的权威价格作为参照系,前者指的是相对于国际市场价格来说中国在贸易中贱买贵卖,而后者指的是相对于国际市场价格来说中国在贸易中贱卖贵买。
中国原油进口价格与原煤出口价格的国际比较
单位: 美元/公吨
|
原油 |
原煤 |
||||
中国进口价 |
布伦特价格 |
比价 |
中国出口价 |
澳洲价格 |
比价 |
|
1998 |
119.82 |
95.78 |
1.251 |
33.07 |
29.23 |
1.131 |
1999 |
126.78 |
133.28 |
0.951 |
28.97 |
25.89 |
1.119 |
2000 |
211.48 |
213.17 |
0.992 |
26.51 |
26.25 |
1.010 |
2001 |
193.52 |
183.81 |
1.053 |
29.58 |
32.31 |
0.916 |
2002 |
183.80 |
188.25 |
0.846 |
30.20 |
27.06 |
1.116 |
2003 |
217.34 |
217.24 |
1.000 |
29.80 |
27.74 |
1.074 |
2004 |
276.34 |
288.40 |
0.958 |
43.98 |
54.70 |
0.804 |
2005 |
376.30 |
408.35 |
0.922 |
59.60 |
51.34 |
1.161 |
注:密度为0.8348的布伦特原油价格的原始标价单位为美元/桶,可按照每吨7.53桶的比率将布伦特原油的价格单位折算为美元/吨。
也应看到,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大宗能源类商品定价时而产生优质影响,时而产生劣质影响,这很大程度上与中国进口原油与出口原煤的贸易中执行中长期供货协议的情况比较多有关,因为海关统计的进出口实际通关价格与合同价格具有一定的时间滞后差异。
总的来看,无论是原油还是原煤,国际市场上价格水平的提升与中国的关系甚大。这些年来国际市场上原油与原煤的价格都在上涨,但原油涨价与中国进口规模的扩大几乎同步,而能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的原煤出口,前些年原煤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对应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而近些年来原煤出口规模逐步萎缩所对应的则是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上升。相比之下,中国原油进口与原煤出口在国际定价权的形成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吃太多的亏,因为中国进口原油价格的上涨幅度明显小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而中国出口原煤价格的上涨幅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如果拿国际市场权威价格作为基准,中国进口原油比价下降,而出口原煤的比价上升。
然而,追求优质定价也要有一个度,否则就会曲高和寡,大家都不与你做生意,手上的国际定价权再优质也没有机会使用。具体把握上,在进口与出口过程中要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影响国际市场能源类商品价格定位,前者是为了尽可能使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而后者则是为了实现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
第一环节的问题与对策:形成国际定价权
中国能源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到底是大还是小,不能仅仅依靠主观上的臆断,而是有必要设计出适当的指标来衡量。在指标的设计过程中,不仅仅要看中国的进口(或出口)能源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重,即中国的进口(或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而且也要考虑到国际市场上买卖双方集中程度的对比,即买卖双方赫芬达尔-赫什曼指数的对比。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指的是各国出口(或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范围在0至1之间,该指数越大说明市场越集中,反之说明市场越分散。事实上,同一类商品出口和进口国际定价权并不是绝对分离的。随着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中国许多能源类商品既进口又出口,因此需要从买方和卖方对国际定价权进行双侧考察,也就是说要算总帐,因为从理论上说中国在同一类商品等量的多出口与少进口,或者等量多进口与少出口对于国际市场定价行情的影响是等效的。因此,有必要将中国的国际定价权的权商V设计如下:
V = (Cx·Hx+Cm·Hm)/(Hx+Hm)
其中, Cx和Cm分别为中国出口某种能源类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Hx和Hm分别为整个国际市场卖方和买方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可见,中国在能源类商品上国际定价权的权商V在理论上的范围也存在于0至1之间,V值越大说明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定价的影响力也就越大,而V值越小则说明中国对于国际市场定价的影响力也就越小。
中国在若干能源类商品上国际定价权的权商计算过程
商品名称 |
中国国际市场占有率 |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
中国的国际定价权权商 |
||
出口 |
进口 |
出口 |
进口 |
||
原油 |
0.00431 |
0.04650 |
0.197 |
0.199 |
0.02551 |
原煤 |
0.12199 |
0.01277 |
0.341 |
0.231 |
0.07790 |
天然气 |
0.00162 |
0.01658 |
0.265 |
0.267 |
0.00914 |
焦炭 |
0.46181 |
0.00001 |
0.464 |
0.202 |
0.32174 |
精练石油品 |
0.02042 |
0.03528 |
0.129 |
0.161 |
0.02866 |
权商的差异意表明,对不同的能源类商品来说,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影响定价过程的效果也不会相同,一般来说权商越大意味着国际定价中权域越大,也就是说参与定价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目前,国际市场上在大宗能源类商品交易上基本上呈现寡头并存的竞争格局。固然,如果以国家为贸易行为的考察对象,目前中国在若干重要能源类商品上已成为国际市场上不可忽视的角色,中国理应在相关商品的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比较大的影响力,但事实上中国在形成国际定价权上难度还比较大,因为就非自然垄断而言,中国在国际定价权的权域定位过程中所面对的挑战是比较严峻的,导致自身参与定价能力被人为压抑,如向欧盟出口焦炭面临的压力甚至可以用“夹板”来形容,出口多了会遇到反倾销指控,出口少了又被欧盟认为是非市场经济行为。与此同时,在原油进口方面也是这样,中国的竞争对手或者贸易伙伴的垄断能力被人为强化,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协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贸易对手在权商不变的条件下,国际定价权的权域被放大。当然,也又有些是自身的原因,像参与焦炭出口贸易的主体过多、对外贸易体制的变革、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效率等要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国际定价权的权域伸缩。
针对存在于第一环节的问题,当务之急一方面是处理好与其他国家重要能源类商品的贸易同行的关系,针对不同商品在合作与竞争中把握好分寸,另一方面是将自身影响力向贸易伙伴的业务范围延伸。
应当看到,除了中国之外,国际市场上还有其他一些大的同行在与中国争抢业务。为了制造出最优惠价格,中国与这些国家在能源类商品贸易上不一定都是合作,也不一定都是竞争。为此,在国际市场上中国有必要与贸易同行或贸易伙伴在合作、单干和竞争三者之间寻求各自的最优解。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中国的能源企业也开始通过“走出去”的方式涉足海外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同资源的优势互补。相对来说,到目前为止在石油天然气领域中国“走出去”的步伐要大一些,如中国在苏丹、安哥拉、尼日利亚、叙利亚等许多国家都有投资石油天然气方面投资项目,而在煤炭领域的投资项目相对滞后一些,仅仅在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开展项目。有一点我想借此机会强调一下,在能源领域“走出去”决不仅仅是为了通过多干几个项目来多挣几个钱那么简单。固然,这些项目必须有钱赚才能够运行下去,但通过运行这些项目,中国可以将自身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向贸易同行或者贸易伙伴延伸。
尽管存在着不完全替代关系导致涨价的联动,但中国进口能源价格与出口能源的价格在涨幅上却差别很大。应当看到,从长期看世界范围内以油气资源替代煤炭资源的过程还在继续,1970年至1998年,世界范围内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所占比重由36%下降到25%而石油天然气资源所占比重则由62%提高到65%,而这一转换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需求差异的刚性。这样,国际市场上出现相对来说的油贵煤贱也就不足为奇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字,1998年到2005年,布伦特原油价格上升了326.3%,而澳洲原煤价格仅上升75.6%。
针对存在于第二环节的问题,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增加对进口主要资源性商品的自我调控能力。
第一,关于建立原油的战略储备,目前不仅达到广泛共识,而且战略储备设施的建设也付诸实施,但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暴涨,中国在建立石油战略储备方面面临着成本抬高的压力。中国近期很难再遇到与以往一样的低价建仓机会,而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回调至相对低位时购进。固然,在运行战略储备的过程中考虑储备效益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从宏观上看,只要能够对控制原油进口价格有利,战略储备的建仓成本高一些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储备亏损也是值得的。现阶段,中国的外汇储备比较充裕,适当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石油储备不仅能够增加中国在国际市场上行使国际定价权的回旋余地,而且还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因而,从争取国际定价权上不仅仅从追求储备的直接回报角度考虑,国家要在加大在原油战略储备上的投入。
第二,关于宏观调控的问题,目前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否则,中国进口原油、天然气等主要资源性商品规模还要进一步扩大。事实上,如果通过没有宏观调控来给宏观经济过热“泼冷水”,中国对进口主要资源性商品的需求就会不断呈现出“刚性”增长,迫使进口价格超过理想价格的临界点,使进口带来的消费者剩余小于国际市场价格上升所损失的消费者剩余,直接降低进口效益。当然,事实上,要使规模经济健康运行,既要注重宏观经济的内在均衡,在追求充分就业与抑制通货膨胀之间寻求最佳配合,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外在均衡,防止对进口重要资源性商品带来过度的需求“刚性”增长,抑制对于生产资料的过度需求传导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对重要资源性商品的抬价抢购。
第三,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问题,目前已经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例如,目前中国每创造1美元GDP的能源消费是美国的4倍,是日本的6倍。如果中国能够在能源与原材料消耗水平上接近这些发达国家,中国对进口资源性商品的需求也会相应由“刚性”向“弹性”转化,也就是说有能力做到在国际市场价格低时可以多进口一些,或者少出口一些,价格高时少进口一些,或者多出口一些。为此,有必要通过减少人为扭曲在国内抑制对资源性商品的不合理使用,如通过征收燃油税增加大排量汽车的使用成本、关闭农村小型的土炼油厂和小煤窑等措施均应在考虑之列。
第四,关于对重要资源性商品的替代的问题,近些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应当看到,中国对重要资源性商品的消耗规模并非“刚性”到完全没有伸缩余地的程度。例如,中国对原油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天然气、煤炭等其他燃料相互替代,而这种不完全替代关系的存在也有利于中国在进口或者出口重要能源类商品过程中对国际定价权强化。
第五,关于合理利用国内资源的问题,不仅仅要考虑到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用好国内资源,而且也要考虑到国内重要资源性商品生产对国际市场的影响。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在某些重要资源性商品生产上的“缺项”相比,虽然都对进口严重依赖,但中国仅仅是国内供应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对国内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到就业、通货膨胀、生态环境等内在效应外,还要从外在效应上考虑通过强化进口替代能力来间接威慑国际市场定价过程。
第三环节的问题与对策:开展实际业务
应当看到,迄今为止中国进口原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与出口原煤、焦炭等能源类商品对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走势的影响也经常出现“失真”。究其原因,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只能资源性商品的行情走势并非完全体现出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不确定性因素对行情走势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进出口重要能源类商品过程中对价格把握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如贸易小国。一是近期中国对进口原油需求的增长刚性程度比较高,短期内被替代的难度比较大,往往导致价格越涨,而非理性的羊群效应直接加大了中国进口原油的成本。二是国际场的定价并非仅仅是供求双方力量博弈结果,如国际市场上参与原油投机的资金规模大大超过每年世界原油贸易额。尽管中国进口原油的规模就实物形态看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增加较多,但由于大量国际投机资本涉足,国际石油市场就资金形态来看却被放大许多,而中国的力量相对较弱。三是中国在进口重要资源性商品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上的劣势,由于缺乏高效率的信息服务,国内企业对供求缺口多大并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因而在信息上并不优先于国外企业,而国外企业掌握的外部信息却要大大优先于国内企业。事实上,这种信息上的双重不对称格局构成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原料性商品定价的“盲点”。
针对供求力量之外的不确定因素,中国在大宗能源类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各种看似“非理性”的溢价或折价,在更高的理性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第一,面对着中国对国际战略性原材料市场上参与程度差异化,亦即在资金上的参与程度远远小于在实物层面上的参与程度,现阶段有必要着手采取措施,尽可能争取使上述两种参与程度相匹配,也就是说,除了要满足进口对资金的正常需求外,国家可考虑在国际市场上多投入一部分不以投机为目的的资金作为“护航”成本。
第二,尽管发展国内期货市场并不能直接使中国大宗能源进出口贸易过程实现定价优质化,但却增加了国内诸多企业特别是难以直接参与国际期货交易的中小企业在避险工具上的选择,有利于间接增加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议价的自由度。事实上,对于许多习惯于“跟风”的国内中小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国内期货市场锁定一部分重要资源性商品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在进口大宗能源类商品过程中特别是进口铜等有色金属过程中提前释放“搅局”压力。
第三,拓宽思路,除了建立必要的战略储备设施外,还要通过在建立最低商业储备标准、购买国外期货和期权、形成随时可以投入开采的后备原油生产能力等方式,一方面增加国内供应的安全预期,扭转国内企业对于石油价格波动的非理性逆向反应;另一方面强化对国际市场的威慑能力,加大国外投机资本炒做的成本。
第四,政府应重视对重要资源性商品信息的开发并服务于国内企业,努力消除国内企业在参与大宗能源类商品国际市场定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第五、针对大宗能源类商品在议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阶段迫切需要改善议价环境,不仅要力争提高议价的预期收益,而且也要在提高议价破裂时的保留收益与抬高谈判对手的议价退出成本上多下功夫,尽可能使我们在大宗能源类商品的供应或寻求上弱化“刚性”,强化“柔性”,加大我们的议价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