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人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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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的大乘菩萨戒严禁食用包括鱼、禽在内的一切肉类。《梵网经》提到佛弟子“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因为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诸多经典中都有类似提法。《楞伽经》卷4罗列了各种不应食肉的缘由:众生辗转轮回,所食之肉很可能是自己去世的姻亲眷属;禽畜乃至狗狐人兽等肉屠夫杂卖;生不净之气令众生恐怖憎恶;使修行者慈心不生;肉本身臭秽不净;令各种咒术无法成就;食肉之人为诸天所弃;令口气臭;多噩梦;使人贪著,饮食无节制;令修行者不生厌离世间之心;凡夫想食肉时,应该将此视为食子之肉、服药等,由此放弃食肉。《楞严经》卷6更是从修行的角度强调:
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剎,报终必沈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
由此可见,食肉与饮酒一般,于世俗生活和出世修行两方面均无益处。梁武帝所下的《断酒肉文》诏是不饮酒不食肉之因的集大成者,他运用王权,将素食推广到汉地的寺院僧团,形成流传至今的汉传佛教食素传统。
然而,在《阿含经》与四律五论中,并无禁止食肉的戒律,相反,多处提及居士以鱼肉供养比丘。如《十诵律》卷13提到佛陀对诸比丘说:“从今听食五种蒲阇尼食,谓饭、麨、糒、鱼、肉,五种食自恣受”。《摩诃僧祇律》卷16中记载有居士通夜煮肉,做麦饭肉段供养比丘。《阿含经》与《四分律》还特别提到一些外道以及破坏僧团的提婆达多一系将“不食鱼、肉”列为其禁戒,在食肉议题上佛陀反而更为开放。究其原由,或因早期佛教施行乞食,檀越(施主)给什么就吃什么,过多的食物禁忌会给檀越和乞食僧人带来不便。但比丘食肉并非百无禁忌,在何种肉可食用方面有着诸多规定。
首先,有关肉食的获得方式上,比丘不得主动向居士乞讨“乳、酪、酥、油、鱼、肉”等“美食”,违者犯波逸提罪(《五分律》卷8)。其次,在肉的种类方面,人肉、象肉、马肉、狮子肉、虎肉、熊肉、狗肉、蛇肉不得食,其缘由多是世俗性的,诸如防止野兽闻到同类之肉的气味而伤人(《五分律》卷22)。《四分律》卷59的记载与此略有出入,少了蛇肉而多了豹肉、毒虫和罴肉。《十诵律》卷61还提到因猕猴似人肉,亦不应食。再次,就肉的性质而言,不故见(不见到特意为“我”杀)、不故闻(不听闻特意为“我”杀)、不故疑(不见现场有为“我”而杀的迹象)的三种净肉才能为僧人所食。对此,《四分律》《五分律》与《十诵律》中均有明确记载。不过,大乘佛教徒于此有不同看法。《大般涅槃经》卷4中通过佛陀与迦叶的对话指出,三种净肉只是佛陀的随事方便开导,因如前述的种种原因,佛弟子不应食一切众生肉。对比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母论》将所有情况下都“不食肉鱼”视作僧团反叛者提婆达多的破僧五法之一,大小乘在食肉议题上的不同立场十分鲜明。
佛教戒律是在释迦摩尼带领僧团的修行生活中逐步摸索出的一系列规定,规制的形成多遵循随犯而制的原则。佛典中关于饮食的禁忌颇多,通过对酒、肉与五辛这三类主要禁忌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佛教的饮食禁忌,是在实践中不断添加、并逐步严格化的。早期部派佛教与后期大乘佛教在禁酒议题上高度一致,但对待食肉和五辛却立场不同,并部分造成今天南传上座部佛教与汉传大乘佛教僧团日常饮食禁忌的差异。由于佛教戒律中有“随方毗尼”之说,如佛陀所言,“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22),因此,为佛教戒律的删改留下了很大的空间。随方毗尼之所以存在,和佛教戒律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
就饮食禁忌而言,圣经中将各种动物分为洁净的与可憎的,正确地选取食物事关一个人的圣洁性,而后者又关系到他是否能得到上帝的祝福。在依靠他力解脱的一神教语境下,食物与神圣是极度关联的。因为上帝是圣洁的,信徒也要圣洁,那就不能吃那些不圣洁的食物。正如已故人类学家玛丽·道克拉斯所言,在此,神圣性只是事关圣洁与憎恶的分隔(separating)。
佛教关于饮食的禁忌较少带有宗教神圣性的色彩,与其说它是一些强制性规定,不如将其视为生活与修行的指导方针。因为它关系到佛教徒自身日常生活的顺利以及后世不受恶报,更重要的是它还事关能否成功地通过宗教修行以达到解脱生死、出离三界的最终目的。毕竟,佛教戒、定、慧“三学”中戒是基础,“以戒为梯”才能升至“无上慧堂正法之阁”(《中阿含经》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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