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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登山被同行者撞伤诉请赔偿被驳回

(2023-09-02 15:15:12)
分类: 资料汇编

4.(2023·广东高三8月联考)野外登山爱好者杨某和高某共同参加了驴友组织的攀登丹霞山茶壶峰活动,杨某还按照活动的要求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功登顶后,高某利用绳索从峰顶下山,由于滑降时身体失去重心,摔倒撞上在山腰平台等候的杨某,导致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2.6万余元。对于该案责任的承担,合理的是(  )

高某下山时存在没有更换绳索的过错,应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杨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受伤责任由意外保险承担,其余不足责任由自己承担

高某不存在过错,不应该对杨某受伤结果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A. B. C. D.

答案 C

解析 虽然高某没有更换绳索,但登山活动存在危险,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正确。杨某购买了意外保险,杨某受伤责任由意外保险承担,其余不足责任由自己承担,符合题意。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因为高某不存在过错,而是因为高某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错误。

背景材料:“驴友”登山被同行者撞伤诉请赔偿被驳回

          2022-06-21 08:36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驴友组团登山受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生效,判决认定队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受伤驴友的赔偿请求。

  201910月,野外登山爱好者杨某和高某共同参加了驴友组织的攀登丹霞山巴寨山茶壶峰活动,杨某还按照活动的要求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功登顶后,高某利用绳索从峰顶下山,由于滑降时身体失去重心,摔倒撞上在山腰平台等候的杨某,导致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2.6万余元。杨某认为,由于高某下山时没有更换绳索,最终不慎在空中滑落砸中自己,造成自己受伤,高某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登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自发组织的登山活动中,登山活动的参与人应当意识到该活动在现实中存在的危险,并对自己参加登山活动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有所预见,参与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他参与者在登山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登山活动中被队友高某撞倒受伤,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被告高某在下山过程中没有更换绳索,没有合理评估自身体力状况和下山的风险,未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杨某、高某等人登山和下山的环境均十分凶险,下山时仅依靠绳索且在下山过程中亦无人接应,不排除因环境因素致使高某高空坠落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故判决认定高某无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驳回了杨某的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张远平 董文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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